中国行政回避制度的法律缺陷完善

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774 浏览:83119

摘 要:行政公正是实行法治的基础,而行政回避制度则是行政公正得以实现的前提.它对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具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虽然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于行政回避制度的规定,但是立法的内容过于简单,尚未形成完整的行政回避制度.通过指出中国行政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

关 键 词 :行政回避;行政程序;现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6-0223-03

引言

回避,它的本源意思是为了躲避嫌疑而将自己置身事外.官员回避制度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东汉桓帝时期,朝廷就已经制定颁布了《三互法》,这个法规可以说是中国在官员回避制度方面的开山之作.随着行政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行政回避进入行政程序成为了必然.现代回避制度以欧洲的自然正义规则和美国正当程序规则作为它得以存在并发挥效力的法律依据和基础.它是实现行政公正的一个重要前提,它对于行政人员能否不徇私情,不以自己的好恶来判断事物,能否站在公正的角度正确妥善地处理公共事务具有相当大的作用.

一、实施行政回避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实现行政公平

行政公平要求政府和公民之间实现“真正的公平”,这是行政制度的根本要求,使公民获得公平的权利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基本准则,渴望公平是人们与生俱来的情感,维护公平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在现代社会,行政机构普遍具有广泛的权力,检测设行政官员在行政过程中因为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产生错误,就会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因此在以法律作为解决争端第一选择的法治社会,行政公平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焦点,公平成为了各国设置法律法规的根本原则.它表现在行政官员在行政过程中要对行政当事者做到无区别对待,因此制定行政回避就成为了人们追寻行政公平的必由之路.

(二)可以提高民众对政府的认可

在现代社会,行政部门的工作基本可以说全部是由工作人员来执行,这些工作人员身为社会的一分子不可避免地身处在由不同的社会关系所组成的网络之中,社会关系千丝万缕的联系使他们在处理行政事务时总会遇到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情况,尤其是对于那些生于斯长于斯的行政工作人员,这种情况更是屡见不鲜.而从行政公正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与所的行政事务没有任何利益关联,这样才能保证事务结果的公平性,从而提高民众对政府的认可.

政府行政机构所做的行政事务在结果和过程上都要让人认同,即对于行政事务的处理不能只顾结果而不管执行程序是否合法与合理、以使公众从内心尊重并自愿服从这项事务,对于政府的行政事务持高度的认同感.要取得这样的成果,政府所执行的行政事务至少要包含下面两点要素:一方面要使公众相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另一方面则要使公众相信行政过程的公正与公平,而要想让公众相信程序的公正,就必须执行行政回避.

(三)可以维持良好社会秩序

回避制度可以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而行政程序的公正可以进一步使公众相信法律,这对于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制国家里,法院的判决之所以能够具有较高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持的公正态度,而法官的这种态度则得益于回避制度的设立.所以说,在诉讼过程中设立执行回避制度,它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使败诉者对诉讼结果没有异议,从而尽量消除争议,形成良性循环,借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推进法制社会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四)可以推进廉洁政治

权力的过于集中和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行政回避的设置,将那些与行政事件有着利益关系的行政人员隔离在旁,减少在处理事件时导向不公正结果的可能性,削弱腐败的生长空间,为国家行政人员廉洁办公、建设廉洁政治创造积极的条件.行政回避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会使具有回避情况的行政人员从中解放,对该事务的进行政策性回避,从而推进廉洁政治的建设.


二、中国行政回避制度的现状

行政回避是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的程序进展和结果的公正性,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或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写作技巧的一种法律制度.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回避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采用的是概括规定,如美国在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对此只是作了简单的陈述:即要求听证人员要公正地完成工作,参与人员可以随时回避,若有确实证据证明参与人员具有不合理的工作行为,听证机关应作出相应的决定.而大陆法系则采取具体的列举式规定,对此作出的描述比较细致.如德国《行政程序法》对于不适合担任听证人员的限制作出了极为明确的陈述:凡是和当事人具有亲属关系、雇佣关系的人一律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中国是大陆法系,因此采取的亦是具体列举式,中国在2012年2月出台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于中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做了比较全面而详细的阐述,《规定》将中国的公务员回避分成了三种主要情况: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以及公务回避.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就是我们常说的亲属回避.这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5条中: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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