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法律

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171 浏览:158227

摘 要 当前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存在明显冲突,如何保障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同时又避免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媒体的新闻自由,又保证司法不受媒体的干扰,独立的做出判断,本文从分析二者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入手,探讨其中的平衡途径,以及媒体与司法之间应当遵循的准则.

关 键 词媒体监督 司法公正 权利义务

作者简介:袁泉,燕京理工学院文法院教师,讲师,法学硕士(法国巴黎第五大学);蔡丽辉,燕京理工学院文法院教师,助教,法学硕士(北京化工大学);潘杰敏,燕京理工学院文法院教师,助教,法学硕士(北京化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45-02

媒体监督是指社会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被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引起社会舆论和有关部门的关注,促使该事件公开、公平、公正处理的监督方式.自互联网兴起之后,媒体监督不仅由新闻媒体来实施,广大群众借助互联网技术,形成社会监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适应法律过程中体现的公平与正义,即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贯彻实施我国法律设定的内容,实现法的价值追求.

司法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必须接受监督,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逐步提高,公民法律权利意识增强,社会对于司法公开化和透明化的需求也在增强,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更成为媒体监督的重点.因此,媒体监督可以和司法公正之间可以形成良性互动.

首先,通过客观公正地报道,媒体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对于某些违背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后,引起共鸣,对于司法权行使中滥用权力的行为具有强大震慑作用.其次,媒体监督引发的社会关注,保护了司法程序中弱势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促进了司法正义的实现起到积极作用,形成我国司能的有限性的有力补充.再次,媒体监督本身是一种最广泛的社会监督,弥补了我国目前对司法公正进行监督的不足.我国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目前我国没有具体的人大对于法院常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程序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检察院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不够全面,本身也没有对法院直接干预的权力,缺少权威性;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是一种自身监督,由于属于同一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受到各种因素的掣肘,效果不明显.媒体监督不受以上三种方式的限制,广泛度和自由度高,且由于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而积极投身于监督司法的活动,因此,从理想的状态来说,媒体监督在诸如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合理的审判等等方面,效果明显,无可否认.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一方面,媒体监督的方式不一定符合司法活动的特点.新闻报道的即时性、时效性,决定了媒体监督的方式比较自由,未必能涵盖事件的真实情况.媒体报道在对于社会热点、重大案件进行报道时,对审判进行中或审判还没有开始的案件,经常进行主观性很强的评述.鉴于媒体从业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这导致他们在对案件处理提出自己意见时,更多的判断来自个人的道德判断,司法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行为,仅仅具备对社会问题关注的热忱,不一定符合司法的专业要求.另一方面,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司法审判工作要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要与杜会观点保持适度的距离,维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司法人员独立判断的干扰和影响,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判.媒体报道的意见具有明显的情绪、好恶判断,符合一般社会认识的特点,致使公众先入为主,因此很容易形成社会群体对该问题的情绪性看法,极具鼓动性,媒体监督蜕变为“媒体审判”,进而形成“社会审判”,新闻媒体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法官、给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一旦媒体监督强化为社会意识,法官在审判时就会承受巨大的压力,难以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有些时候不得不接受社会舆论的影响,有可能会做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这将会在实际上形成对司法独立的损害.

从社会发展的大局考虑,媒体监督必不可少,司法公正必须保障,我们应当在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中寻找平衡之道,尝试通过以下渠道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的法律框架:

一、通过法律界定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监督活动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

首先,界定二者在监督活动中地位,一方面,新闻媒体不能过度干预法院审判.媒体仅是社会观察的眼睛,反映和告知公众社会事件,不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和代言人,也无法取代正常的监督途径.尤其要避免媒体通过联系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上级党政领导,靠有关机关“严肃查处”、“及时处理”等批示来推动司法活动,这种靠领导关注完成的监督,无疑是典型的非程序运作,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直接否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保障媒体的监督权利,要把媒体的监督权利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切实遵守执行.避免实际执行中地方法院以案件“敏感”为由,限制旁听的人数、选择的特定新闻记者进入法庭、根本不允许记者采访或者要求一切采访活动都要服从法院的安排,这实际上抹杀了公开审判,不但会引起媒体的不满,也会导致社会的负面评价.


其次,界定二者在监督活动中权利与义务.第一,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程序的时间要有明确规定,媒体不能一味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不能一味追求新闻的时效性,罔顾司法审判的程序,要保证司法活动法定诉讼程序的完整和客观,不影响司法公正.例如,审判前,媒体最好不要过早介入.一是避免对与案人员的个人隐私造成侵害,以及防止民众过早的对案件事实进行揣测,形成社会舆论,影响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的权利,形成民意裁判结论;审判中,属于审判公开的阶段,公众和媒体有权参加庭审,媒体在监督和报道时只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即可;审判后,司法结论已经得出,媒体报导以传递信息为主,如果存在社会评价与司法结论不一致,媒体应做到客观公平的讨论,避免倾向性引导.第二,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媒体为了获得第一手的案件素材,会采用暗访、偷拍、偷录等方式进行采访,虽然具备真实性,但是不具备客观性,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采访对象完整、全面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其素材更多的反应了媒体的引导和偏向.这可能会给公众带来误导,按照媒体的指引形成社会舆论压力,所以对媒体采访报道一要规范方式,二要规范内容. 第三,规范媒体监督的尺度.媒体监督也是社会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媒体和其他公民一样,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应当要求媒体在进行新闻报到时不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论或意见,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下结论,不得对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做扭曲和道德性的评价.

第四,明确媒体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媒体工作人员应尊重审判活动,具备基本法律观念和素质,服从法庭纪律要求,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做到案件报道严谨客观,公正负责,不带倾向性,不误导、不鼓动,实现媒体监督与案件审判的良性互动.

二、界定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相互对接的制度空间

司法机关要正视媒体监督的必要性和良性作用,尊重和保障媒体工作人员的新闻报道权利,只要媒体监督不涉及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诋毁司法人员名誉、随意对案件实体问题下结论等行为,司法机关要配合媒体的监督活动,营造宽松的环境,积极主动的和媒体交流.比如,对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及时向媒体通报,阶段性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和庭审活动安排,向社会公开案卷材料,应媒体的要求与公众沟通,答复公众关心的问题和质疑,提供相应的专业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可由媒体牵头召开专家论证会等等,这样一方面防止了媒体的不正确报道,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媒体的有效监督.

三、健全司法活动独立、公正,降低对外部监督的依赖程度

虽然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司法机关也应当保护这种监督,我们同时也要认识到,司法公正不能过度依赖于媒体监督.这二者之间真正的良性关系是,司法活动基本上实现公平、公正,媒体监督致力于维持住司法活动的良性态势.只有司法活动本身无可争议,才能积极主动的接纳、配合媒体监督,才能促使媒体监督的客观、公正.如果司法活动本身极其不规范,自然不会希望媒体进行监督,即使勉强接受,双方也无法互相配合,只能导致更多的摩擦.因此,在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中,司法公正起主导作用,媒体监督起辅助作用,主次颠倒的司法环境,最终媒体监督也无法正常进行.

总之,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我们正视媒体在法治宣传、法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推动立法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要避免媒体监督超越应有的限度,导致降低司法机关的威信,影响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阻碍司法公正.

解决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实现二者在一定领域的衡平,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媒体监督机制,才能真正解决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冲突,达到法治环境的改善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