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下的法律漏洞其规范

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127 浏览:119289

摘 要 “另案处理”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另案处理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结案率、避免超期羁押、实现诉讼经济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监督环节的薄弱性,“另案处理”容易蜕变成“另案不理”,成为司法腐败的黑洞.本文对“另案处理”存在的原因、现实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试论对“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机制和建议.

关 键 词 另案处理 法律漏洞 司法腐败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57-02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另案处理”的明文规定,类似的概念出现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在检察机关受理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条件中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机关移送的共同犯罪中,且广泛存在于检察机关的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成为案件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从司法实践来看,另案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的四种情况:

1.管辖权导致的另案处理,主要指因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及职能管辖的因素而作“另案处理”的情况.

(1)地域管辖方面原因: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管辖,但由其居住地处理比较适宜,可由其居住地管辖,如果疑犯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若在异地或者其居住地管辖时,可以做的“另案处理”.

(2)级别管辖方面原因:疑犯共同犯罪的事实既涉及到地域管辖又有级别管辖问题,有时考虑案件处理的需要,可以将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处理”.

(3)职能管辖方面原因:疑犯共同犯罪的侦查管辖问题具有双重性:既有机关立案侦查的管辖,又有检察机关等的立案侦查管辖.有时为了工作方便,可以在侦查阶段将某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另案处理”.

(4)专门管辖方面原因:在共同犯罪中,疑犯的犯罪事实涉及到专门司法部门的管辖问题,认为专门司法部门处理更为有利,可以分开将某一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处理”.

2.对同案犯不同处理方式导致的另案处理,主要指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同案未侦查终结、在逃或者已作其他处理而作另案处理的情况.

(1)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侦查终结,可以先行移送审查起诉,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疑犯作“另案处理”.

(2)共同犯罪中,由于部分同案犯在逃尚未归案,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法定羁押期限已经到期,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3)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同案因犯罪情节轻微、未到法定的年龄等原因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作劳动教养、治安拘留、行政处罚等措施的“另案处理.

3.证据瑕疵导致的另案处理,主要指由于取证不当、证据存疑、撤回起诉等原因导致案件因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另案处理”.

(1)取证程序不当导致的另案处理,由于在取证方式、程序不当导致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受到质疑,不符合刑事证据的程序要求的“另案处理”.

(2)证据存疑导致的另案处理,由于侦查阶段、批捕阶段和起诉阶段的证据程度不同,导致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存疑,现有证据不足以指控犯罪,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时,退回机关经补充侦查仍不能补充到足够的证据时的“另案处理”,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3)撤回起诉的另案处理,部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后,需要撤回起诉时,撤回案件一般以“另案处理”的方式结案.

4.提高诉讼效率的另案处理,部分案件因为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但基于效率和风险控制方面考虑而作出的“另案处理”.


上述原因中,其中地域管辖、同案犯在逃、同案已作其他处理、证据存疑是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的四个最主要的具体原因.

二、“另案处理”的法律漏洞

“另案处理”作为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却因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案而备受公众关注,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另案处理”的案件也并非个别情形.但目前,我国每年“另案处理”的案件确切数字尚无全国性统计,据地方不完全统计,“另案处理”案件在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中一般约占25%以上.据统计,2009年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对抽样调查的“另案处理”208件554人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侦查机关共对166名无另案处理必要人员作“另案处理”,这类案件占检查案件的29%.

但“另案处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实际操作的随意性、监督环节的薄弱性,容易蜕变成“另案不理”,成为疑犯逃脱法律制裁的方式,并伴随和隐藏着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等职务犯罪,成为司法腐败的黑洞.导致上述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规定模糊,缺乏实施标准和规范,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是导致另案处理泛滥的制度因素.现行法律中对“另案处理”案件的适用范围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并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和制度规范,仅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于共同犯罪中对部分在逃同案的“另案移送”的规定,该条款由于没有机关的办案程序规定和其他法律配套规定相对应,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导致“另案处理”案件的范围无限扩大,不仅仅在共同犯罪中适用另案处理,在因证据存疑、撤回起诉等案件中,也广泛适用另案处理的方式结案,案件经办人主要依靠经验处理,主观随意性较大,甚至在个别案件中以另案处理为由,徇私枉法,放纵犯罪,不立案侦查,致使某些“另案处理”案件变成了“另案不理”,最后不了了之,引发司法腐败.

2.对另案处理的监督薄弱,缺乏相应的跟踪机制、监督程序和处理措施,是导致另案处理弊端丛生的一个关键因素.

(1)另案处理的材料移送管理不规范,缺乏相应的跟踪机制.机关在移送起诉时,仅对需要起诉的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对于另案处理的情况一般仅以情况说明的形式简单反映,并没有随案移送相关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在作出另案处理决定时也仅仅告知机关具体处理决定,并没有详细说明另案处理的原因和理由,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证据材料的移送,导致监督缺乏必要的基础和前提.

(2)监督机构不明确,监督程序不规范.另案处理的主要由机关在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虽然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监督机关,具有监督机关依法履行侦查权的职责,但对于另案处理这类“软性”的处理方式,仍缺乏明确的监督机制,其约束机制仍主要集中于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而检察机关的另案处理案件也主要是在内部经科室讨论后,经主管检察长的批准即可,同样缺乏相应的监督,监督机构的不明确、监督程序的不规范,导致另案处理实际处于“无人监督”、“无法监督”的状况.

(3)考核机制不健全,监督措施乏力.由于另案处理并不同于“有案不立”、“不起诉”等具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措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去考核、明确界定另案处理的行为是否得当,也就很难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予以纠正,甚至由于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均有“破案率”和“起诉率”的硬性指标要求,而另案处理恰好能够很好规避上述指标的考核而被广泛采用.

三、对“另案处理”的监督和规范

另案处理的法律漏洞已引起社会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就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另案处理的监督和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完善立法,规范“另案处理”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另案处理”虽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但作为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且具有广泛而实际价值的案件处理方式,其具有提高结案率、避免超期羁押、实现诉讼经济等积极作用,其自己具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笔者认为,对该制度的正确处理方式应该是因势利导,认真调研,适时开展对“另案处理”的专项检查,摸清基本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为制定对策,建立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奠定坚实基础,然后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有关规定,明确另案处理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规范“另案处理”的使用范围和程序.

2.监督制约,特别是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另案处理”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为检察机关对机关“另案处理”进行监督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设计下,检察机关可以要求机关将“另案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加以说明,并装入卷宗,经审查后如果说明理由不成立,应立即提出纠正,要求其立案.在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加强对“另案处理”的审查和监督:

(1)程序审查,监督“另案处理”的过程是否合法.对“另案处理”在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要求机关书面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2)内容审查,监督“另案处理”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因“在逃”而未到案的,应当了解机关有否采取网上追逃等相应措施,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未移送批捕、起诉的,应审查其处理原因是否得当,对罪该逮捕、起诉的,应当依法追捕、追诉,因不构成犯罪作另案处理的,要重点审查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监督撤销案件,对已构成犯罪,而作无罪处理的,依法予以纠正.

3.全程跟踪,建立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制度.要在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建立“另案处理”人员的数据库,及时掌握并跟踪监督“另案处理”案件的办案过程及最终处理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沟通,做到全程监督,切实防止因“另案处理”导致的“另案不理”,对涉案人员降格处理、漏罪漏人等情况,并加大对“另案处理”人员的抓捕、追诉力度,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另案处理”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需要进行规范、完善,做到“用其利、废其弊”.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