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作用促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展开

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626 浏览:18851

当前,全省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已全面铺开,从前期试点的市县工作过程看,都是以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管理和指导的主体.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部门发挥职能作用责无旁贷,但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管理主体,即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者――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而这个机构正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和《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赋予职责的职能部门.

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依法履行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做好集体林资产的清查

集体林资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地资源.包括林木以及依附森林生存的经济动物和经济植物,如人参、中草药材、林蛙等,还包括灌木林、灌丛林、荒山、荒坡等宜林地及被开荒耕种的林业用地.做好集体林资产清查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今后林资产管理的基础.因此,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初期,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应积极参与并组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彻底清查所拥有的集体林资产,对林地面积、林木株数、森林蓄积量、林副产品数量、宜林地面积、开荒地面积等都应清查登记,分类汇总,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及村委会分别归档管理,为进一步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加强集体林资产管理提供详实的资料.

2.做好承包合同管理

做好承包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是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要对承包合同的签订进行指导.要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这项工作,集体林资产承包合同要符合《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承包经营的标底、承包期限、承包林地用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合同条款要进行审定,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完善的要及时指出并纠正完善.

林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根据需要做好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合同鉴证是合同鉴证机关依法审查、鉴定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并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管理制度.所以林改合同签订后,乡(镇)农经站要对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完整性、条款的公正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甄别,对完整无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包合同履行鉴证手续,对违法、虚检测的承包合同要予以否定,对不完整或有缺陷的承包合同要提出修改意见.

抓好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是长期的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形成的承包合同、文本资料和影音资料等都是极为重要的档案资料,有些要保管50~70年,甚至更长时间.这是加强管理、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要及时整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集存档,并建立严格的保管、借阅、移交等档案管理岗位制度,确保档案完整、不丢失、不损坏,确保林地承包资料完整连续,有案可查.

3.依法监督管理

林改主要是明确集体林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因此乡(镇)农经站要充分发挥依法监督管理职能,防止借林改之机违反规定侵吞集体林资产现象的发生.对确权过程中,所依据的证明资料要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检测现象的发生,尤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突击变卖的集体林资产更要认真审核复查,对借改革之机侵吞集体林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监督保证集体林资产不流失,对集体林资产承包过程中是否如数收缴林地使用费和林木承包费,是否按要求纳入帐内核算,是否按要求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等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对当事人双方履行承包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改变林地用途开荒种地等行为要及时纠正,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4.做好纠纷调解和仲裁

林改涉及到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纠纷就不可避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及时立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依法裁决,达到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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