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林权制度

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188 浏览:128559

摘 要 本文通过法理学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对我国现行集体林权制度进行探讨、分析,进而为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法律完善提出建议.

关 键 词 集体林权 林权制度 法律完善

作者简介:吕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环境法硕士,研究方向:环境诉讼;王丽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环境法硕士,研究方向:环境法理论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51-01

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集体林权制度的主体、客体不明

我国集体林权主体的规定不确定.从我国《物权法》第60条可以看出,集体林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但是这并没有从本质上确定集体林权的主体,权利不清,职责不明,可能出现“公地悲剧”现象.对集体林权制度的客体的规定也很模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林权”为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简称,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我国集体林权的客体包括林地.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只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如果集体林权的客体包括林地的话,就同我国的法律相冲突.因此,我国法律对林权客体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

(二)缺乏有效地生态补偿制度

由于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并不完善,因此在实现集体林权利的时候,往往只重视森林资源经济效益的实现,而忽略了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时集体林的生态补偿制度应运而生.目前,虽然我国政府特别强调对集体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但是在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并不完善.首先,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集体林的生态补偿制度,从而无法通过法律强制力确保林权生态补偿的实现.其次,我国法律对于集体林权如何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规定,使生态补偿的实现难以有法可依.另外,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严重缺乏资金,补偿的标准也没有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我国法律对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的规定也过于狭窄.


(三)集体林权的流转不畅

由于我国法律对集体林权的产权界定并不明确,导致产权主体不能确切的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在各个权利主体间就会出现利益博弈的现象,导致森林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同时,由于集体林的所有权主体不明晰自己的权利,在集体林流转中,往往出现村委会不通过合法途径擅自将集体林转让的现象,使得林农丧失知情权和自主权.再者,我国法律规定林农在进行集体林权的流转时必须经过集体林所在单位的同意,这给林权的流转设置了障碍,使得林农不能迅速有效地转移集体林的承包经营权.最后,我国缺少对森林资源价值进行评估的专门评估机构,使得在林权流转时屡屡存在不公平现象.

二、完善我国集体林权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的主体、客体

我国集体林权的主体应划分为家庭承包经营户、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种.家庭承包经营户是最基本的集体林权主体,村民小组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家庭承包经营户组成的,小组成员平等的参与集体林的经营,因为其具有合伙的特征,但在法律上并未没有对其进行规定,所以小组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无从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林的所有者,其决策对集体林的全体成员有约束力,但是必须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的形成加以规范,积极听取集体成员的意见,以保护林农小户的权利.最后,法律要对三种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和明确,调整各个权利主体间的矛盾冲突,促进我国林业的发展.

我国的集体林权的客体应该是排除了林地的森林资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森林资源包含林地在内,但是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土地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就存在着法律规定的冲突.但是从理论上讲,林地从林权制度中分离出来有许多优点,有利于林权概念的定义和林权客体的确定,有利于明确林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因此,笔者认为集体林地与林权应当分离,集体林权制度中的集体林权的客体不包括集体林地.

(二)建立集体林权的生态补偿制度

我国虽然已经具有初步的生态补偿制度,但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为生态补偿提供法律依据,而且森林的生态补偿制度也很不完善.所以我国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把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确定下来,比如确定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等等,进而建立集体林权的生态补偿制度.集体林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首先要建立生态补偿的资金制度,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要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比如说向集体林受益人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作生态补偿用,或者向社会大众募集生态补偿资金,再或者向相关人群征收生态补偿税等等.同时应该规范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程序,对于资金的使用状况要向社会公众作出公示,使得补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真正实现对森林生态的补偿.

(三)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产权流转制度

由于我国集体林的产权不明晰,在集体林的权力分配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公平的现象.集体林的大部分权利往往集中于村干部、村委会或者林木经营大户,林农虽然付出了劳动,但是不能通过法律的保障获得权利,取得应有的收益,出现了付出与获得不公平的现象,从而打击了林农生产的积极性.我国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林农对集体林所享有的权利,并通过权利证书等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以明确小户林农的集体林权,切实保护小户林农所享有的集体林权.通过法律形式明确集体林权各权利主体的权利范围,有利于集体林权流转的进一步实现.通过建立规范的森林价值评估体系,对集体林价值给予科学合理的估价,以避免林权流转时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林权流转的实现.对集体林权的流转方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集体林权在流转时要向相关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与此同时还要签订林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因不同的流转方式可以使用不同的合同,但合同必须符合《森林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