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金融法制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016 浏览:34037

摘 要 :几十年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一种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现实的有效金融机制,在支持“三农”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经过多年来的制度变迁与发展历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定位、产权及资本制度等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严重阻碍着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对促进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谐新农村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 键 词 :农村合作金融;新农村;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1-0066-02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1.18

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解决农村和农业发展的资金因素.农村金融是农村市场机制运行的核心,因此,创新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拓宽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渠道及融资方式将成为和谐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概述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一种农民自愿入股、社员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怎么写作的、维护全体社员共同利益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一般金融企业把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的最终目标不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以怎么写作社员为根本,以支持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富裕为己任的一类特殊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通过把资金上、经济上处于弱小地位的农民联合起来,实现自我怎么写作与资金互助、共同抵御风险、维护社员经济利益的一种群众性社团组织,具有自愿、、互助及非盈利性等特点.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金融制度变迁中经历了农村信用社归人民公社管理、农村信用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等曲折的发展历程[1].1996年和1997年国务院分别公布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其改革的重点是: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彻底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并将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改为由农民自愿入股、社员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提供金融怎么写作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金融监管职能由人民银行承担,这一改革使农村信用社拥有了更多的自主经营权.2000年农村信用社在江苏省的试点改革,在法人治理、产权形式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放在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方面,其目标模式是“使农村信用社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与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成为怎么写作于“三农”的地方金融企业”[2].多年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三农”发展提供了金融怎么写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面临的法律困境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功能的发挥,阻碍着对农村、农业的扶持.

(一)产权关系不明晰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是指社会约定俗成的习惯或者法律赋予人们对某种财产拥有与能够实施的一定权利[3].明晰、合理的产权关系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与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然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存在产权不明、产权异化、产权主体的错位等问题.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是由一个个独立的产权和由此形成的属于各产权主体共有的公共积累组成的[4].一方面,由于集体形成的历年积累与社员股权没有直接的量化关系,此部分资产应当由谁代表始终不明晰,造成资金的“历年积累”部分产权模糊不清;另一方面,入股社员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管理,长期以来对出资社员股权忽视,入股实际上演变成“存款”制度,入股社员对农村信用社所拥有的产权被严重削弱.与此同时,如果入股社员的权利被架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原则与经营方向则会偏离为农怎么写作的目标,片面的追求盈利或者其他的经营目标方向最终会严重影响“三农”贷款的正常发放,难以发挥农村合作金融应有的作用与功能.

(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尽管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已普遍建立了“社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设立了民控和民管的治理结构,但是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管理流于形式,持股社员缺乏监督的权利和动力,造成“三会”形同虚设.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在内部管理中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督体系一直都处于不合理、不健全的发展困境当中.由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点多面广,分布相当分散,面临的经济环境及自身的业务管理问题复杂,国家金融机构手段和人力都非常有限,很难真正管理好.此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组织.由于现有的合作社联社通常表现为政府行政干预的一种手段,提供的往往是管理与规范而不是怎么写作,这有悖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目标,因此,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业自律组织.在新的条件下,应当进一步创新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系,确立以怎么写作为主、管理规范为辅的行业自律组织.

(四)缺乏完备《农村合作金融法》

从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现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立法大多是由一些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章组成,法律位阶较低.然而,由于缺乏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保护,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往往遭受不公正地对待.尽管在2007年我国已经通过了《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但这部法律也未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出明确规定,未明确农民有组建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权利,这就造成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

(五)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历史与农村信用社本身制度方面的原因,农村信用社整体职工的综合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面对内部可能产生的风险与不安全隐患缺少防范意识,不能够积极地分析其原因与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创新.再加上内控制度不健全,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随着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迅速发展,专业人才数量不足和现有职员素质的提高成为重要问题.

三、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保障措施

在现代社会,建设和谐新农村离不开合作农村金融组织的支持.只有切实可行的、科学规范的体制创新和法制建设为促进新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才能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康的、良性的外部环境.

(一)明确产权关系,采用灵活多样的产权模式

明晰产权关系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创新的内在要求.首先,尽快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归入股社员所有,使出资入股社员成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真正主人.其次,为了增强对“三农”的资金支持力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引进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等其他产权模式,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提高怎么写作“三农”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职能,实行社员的管理.明确“三会”职责与权限,确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三种职能互相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社员大会掌控最终决策权,理事会掌控日常的、具体的经营决策权,监事会掌控监督权.社员大会的成员应当主要由农民社员组成,并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以避免社员对重大情况不能及时了解的局面.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应当在社员中由选举产生,以避免由政府领导干部兼任.理事会应当将农村信用社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及时地通报给社员代表大会.

(三)完善创新监管体系

为了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高效、健全与稳定的运行,监管部门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施监管时应充分尊重其独立自主的法人地位,依法对其进行监管,不得干预其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此外,尽快确立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代表与维护其成员的经济、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利益,为其成员提供管理、指导、协调和怎么写作.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增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控制力量.

(四)制定完备《农村合作金融法》

德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之所以能够发挥巨大作用,就在于他们有比较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法进行规范与保障.要规范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农村合作金融繁荣兴旺,就必须有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规范.因此,我国目前应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对合作金融性质、产权形式、治理结构、机构模式等以法律形式予以细化的规定.通过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使合作金融能依法经营,保障农村信用社的资产权益不受侵害,为其稳定运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大力提高人员素质

面向“三农”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宗旨,应向广大农民大力宣传合作金融法的意义,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提高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法律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调动其参与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的积极性.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与管理人员进行更严格的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切实保障农村合作金融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

(责任编辑: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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