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核算

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818 浏览:56606

[摘 要 ]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其实际价值的确认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判断.文章通过比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详细讨论了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核算值得商榷之处.最后,笔者提出了若干优化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核算的建议.

[关 键 词 ]长期股权投资 减值核算 可靠性

一、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权益性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在于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当其未来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就必须终止确认,或者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长期股权投资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其实际价值的确认直接影响企业总资产的计量,进而影响到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判断.本文依据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通过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减值核算方面的比较,来探究其合理之处及有待商榷之处,并提出一些个人的浅显看法.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则的国际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9年7月正式发布了IAS36,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但对商誉减值损失的转回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1AS36规定,企业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从而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减值损失的恢复表明在最后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资产在使用或出售中估计的怎么写作潜力有所提高.如果资产怎么写作潜力并没有提高,仅仅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使资产未来流量的现值增加,即使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也不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

2001年美国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号――长期资产减值和处置的会计处理》(ASl44)规定,企业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之后,应以减少了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资产的新成本人账.对于计提折旧的资产,新成本应在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摊销完.不允许修正以前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均认为,当有充分证据显示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应该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可以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这也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的体现.

然而,在对以前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上,三者之间有较大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都不允许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当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时,可以全部或部分转回减值损失.我国新准则不允许转回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旨在防止企业通过转回减值损失来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但是,这一规定也有可能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真实价值不符,导致资产减值的前后计量标准不同,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核算存在的问题

通过与国际准则的比较,不难看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的后续处理方面仍有不足.从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角度来说,减值损失不予转回的规定不尽合理.

(1)违背了会计核算一般原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是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已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均不允许转回.笔者认为,当被投资企业经济好转且有证据表明藏值因素削除时,以上规定会使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低估,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也违背了真实可靠的原则.因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初衷是为了从原有资产中剥离出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人的企业资源,从而使调整后的资产价值更符合实际情况.同样地,如果减值因素消失后不允许全部或部分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就无法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会低估企业资产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相关性和可靠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2)对报表使用人的误导.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资产,对企业期末利润有着相当大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旨在合理反映其在资产负债表目的真实价值.但当企业对在一年以内有处置意向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损失时,可能会引起相邻两个会计年度利润的较大变动.尤其是当外部经济环境出现较大波动或者是被投资企业经营不稳定时,以上所述情况会表现得更加明显,进而容易误导报表使用人,影响其做出正确决策.

四、优化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核算的建议

(1)合理转回减值损失.资产被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当资产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确认该资产的减值损失是符合逻辑的;同样,当资产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高于账面价值,允许全部或部分恢复已确认的减值也是非常合理的事情.因此,当企业所处环境有所好转,且有证据显示以前影响资产减值的因素已经消失时,应该允许企业转回全部或部分已计提的减值损失,但不得超过已计提的损失.

(2)健全减值核算准则.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核算时,准则对一年以内有处置意向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一年以内无处置意向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视同仁,都不允许转回前期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一年以内有处置意向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作企业的一项流动资产.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年以内有处置意向的长期股权投资(比如企业准备在下一年度用某项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该采用另一套减值核算方法,即当确有证据表明前期的减值因素已经消除时,企业可以部分或全部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从而达到公允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真实价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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