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信息披露问题

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752 浏览:20862

【文章摘 要 】

当前,企业年金不再是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障,反而成了不法分子中饱私囊、进行“暗箱操作”的有利掩护.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一个途径就是加强企业年金信息的披露,通过及时、准确、可靠的披露加大企业年金的内外部监管.笔者以此为背景,希望对企业年金信息披露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关 键 词 】

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监管

1.当前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1 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不完整

2009年11月之前我国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没有专门针对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于2004年5月颁布的《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规定了年金基金管理人必须向有关监管部门定期报告,但规定内容比较笼统,没有对年金信息披露做出明确的规定.2009年11月6日,人社部颁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企业年金信息披露问题的规定.即使这样,相比于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体系较为成熟的西方国家,例如美国和英国,我国关于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仍显得不够完整.


1.2 企业年金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不明确

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主体有两个:企业和企业年金基本本身.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只把企业年金基金本身认定为会计核算的主体,对于建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并没有确认为会计核算的主体.这就导致了责任互推,企业年金信息披露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

1.3 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

相关学者在对68家披露了企业年金信息的上市公司进行研究时发现,只有15家公司对企业年金确认信息信息进行了披露,而关于企业年金的内容信息却无处可查,占到总体的22.05%;仅8家上市公司充分、完整、详尽地披露了企业年金信息,仅占总体的11.76%.总而言之,对于已经进行了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企业,其披露的内容也十分有限,对于信息使用者特别关心的信息没有进行充分地披露,严重影响到了企业年金信息对于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性.

1.4 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平台不丰富

目前我国尚未对企业年金信息披露渠道做出明确的规定.2009年12月,人社部下发《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应当以书面文本、电子文本或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本通知规定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和相关监管机构.而企业年金信息披露还没有一个平台,关于企业年金的信息大多只能从各个企业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找到,还有一些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网站上零散地公布了一些企业年金信息.披露渠道和披露平台的限制阻碍了企业年金信息的及时、有效的传递.

2.企业年金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我国企业年金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意识不强

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对于在企业工作多年的职工,他们对养老保障的了解大多停留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层次,企业年金这个新兴词汇似乎并没有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大多数职工只是在缴纳了企业年金后就对其再不关心,正是由于公众漠不关心的态度,大多数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对年金运营管理情况的披露微乎其微.信息使用者对于企业年金信息需求意识的淡薄是导致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根本原因之一.

2.2 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

由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完善和有效投资工具的不足,多数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为了免于法律责任,投资活动过分保守,不能实现企业年金基金最大化的保值增值.甚至有些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利用其信息优势,进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不成熟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披露,严重损害了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

2.3 我国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监管体制尚不完善,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

我国企业年金由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监管.这些机构对于企业年金的监管都有各自的规定,但由于各个机构处于平级关系,在协同监管的同时难免发生监管重叠或者监管空白.各机构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在发生了监管问题时往往出现责任推诿的现象.另外,由于各个监管机构不能进行有效、及时的信息传递和沟通,各个监管机构仅仅根据自己掌握信息的情况对企业年金进行监管,这样的监管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增大了发现企业年金管理漏洞的难度.

3.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建议

针对本文提出的我国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3.1 完善缴费阶段法律法规,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

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对于当前企业年金应付未付部分在年报中以“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列示;在利润表的成本费用中单独列示企业年金相关费用情况;细化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项目;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种类、参与条件、受托人管理人责任、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等在报表附注中要求强制披露.

3.2 改进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内容与位置,建立企业年金报告

为了方便信息使用者获得企业年金相关信息、解决不同信息使用者对企业年金信息需求问题,笔者建议建立专门的企业年金报告,在传统财务报表以外对企业年金信息进行单独强制性披露.企业年金报告大体分为五个部分:企业年金计划概述(参与条件、参与人员、计提比例、中止缴费条件等);企业年金运营情况(投资种类、盈亏情况、投资组合比例、投资收益率等);企业年金计划的财务会计的影响(企业年金会计检测设、会计政策、对当期利润影响、对未来收益影响等);企业高管的年金情况(高管人员提及比例、缴费情况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和附表(对企业年金产生重大影响事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等).

3.3 加强企业年金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

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从源头上保证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质量.受托人掌握着企业年金的控制权,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日常管理,扮演着“经理人”的角色.账户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账户的保管,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活动.投资管理人直接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保值增值.各个主体必须负责好分内的职责,不能超越权利范围.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确保严格地职责分离,使二者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而避免二者联合操纵企业年金基金.同时,对企业年金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企业内部应定期对各个部门的业务操作、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稽查核实.外部审计应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和风险评估公司合作的独立外部审计机构来执行.

3.4 建立多元化的信息披露渠道

多元化的信息披露渠道对于及时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网站,统一收录、公布企业年金信息,供职工和企业等信息使用者查询.除了加强互联网的信息披露力度,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还可以定期出版报纸,通过报纸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对外公布.建立的企业年金的企业也可以定期开展企业年金情况公布会议,让员工对个人账户的情况有直观的了解.相关监管机构还可以设立网络论坛或者,积极回应公众对企业年金的问题,确保信息使用者以最少的时间解除关于企业年金问题的疑惑.

【参考文献】

[1]辜毅.企业年金治理及其风险控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

[2]张子学.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的探讨[J].商业会计, 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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