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85 浏览:7359

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和谐社会的形成源于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而制度因素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制度在整合社会资源和平衡社会关系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是实现各种资源有效整合和各种社会关系和谐发展重要保证.因此,又好又快地推进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关 键 词 :制度建设,意义,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0)-03-0027-0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的、后发的,特别是正处于转型期的国家中,要构建一个以“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依赖于一系列成熟、完备的制度.因此,深入分析和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对于理解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熟、完备的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制度是人类社会赖以形成秩序和客观发展的保障,社会要稳定要发展就必须形成成熟的各项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社会始终是在寻求和构建一种合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促进人的发展的社会制度中前进的.因此,成熟、完备的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是构建和谐社会制度保证.社会学认为社会是由人群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群体形式,是相当数量的人按照一定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制度构成了生活共同体的结构,并界定着该共同体.制度的功能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形成合理的产权安排

产权是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产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规定了经济主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力结构,并且会影响到法律结构进而对社会的结构产生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发展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和谐就必须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这不仅指经济活动,甚至还包括政治活动和思想活动.因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2]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面临着经济、社会的转型,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不同阶层的分化已经出现,利益矛盾开始凸显.利益矛盾说到底就是产权安排出了问题.产权不明导致了资源使用中的搭便车现象,免费使用资源,免费使用别人的创新成果,甚至把自己经济活动中的代价和成本转嫁给别人,这就导致了矛盾错综复杂和利益冲突.


2.实现激励效应

制度借助奖励机制对行为主体产生影响,传达了什么行为受到鼓励、什么行为受到惩罚的信息,任何一个行为主体必须要考虑制度传达的这些信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政府与社会的互动,要实现互动,政府必须重新进行角色定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达到政府培育市场,市场解放政府,政府解放企业,企业解放生产力的目标.只有依靠制度的激励效应,通过制度激励使政府明确任何越位,缺位都将付出高昂的成本.

二、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1.建立健全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是由统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设计出来,强加于社会并付诸实施的.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规范性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制度设计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对于正式制度而言,就是要建设以宪法为最高权威的完备地法律体系,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达到保障公民权利,避免权力滥用和法治的目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它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整和处理,在法律规范下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最终实现社会和谐.人类社会发展历程揭示,构建社会结构的关键要素是整体而非个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整体上整合资源,平衡社会关系.从整体上整合社会资源、平衡社会关系必须寻求整体规定和调控最一般、最抽象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依据,而不能由具体法律规范作为实施和实现其目标的依据.因此只能在宪法规范下,在部门领域内实施和实现社会资源的整合以及社会关系的平衡,对于我国而言就是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完善非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是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是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主要包括价值信念、规范、道德观念、习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非正式制度是社会结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正式制度而言,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性、非强烈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是依靠人的全面发展而得以实现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也好,人与自然也好,最终都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所决定的,优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贵在实现人格的完善,实现人与人心灵的和谐.从现实来看,社会中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主要原因是一些人道德观念淡薄,是非界限模糊,荣辱不分,善恶不辨.成为阻碍社会和谐的一种严峻挑战.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在健全正式制度的同时,更要重视道德体系、价值体系、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深层次非正式制度的完善,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确立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弘扬社会主义的道德精神.社会道德作为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活动的价值准则,是促进和谐社会人际关系协调一致的必要支撑.道德既是一种善恶评价,也是一种行为标准[3].社会道德的规范和原则渗透在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社会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起着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社会存在和发展需要有共同遵守的道德范围作为人们行为活动的最基本的准则,使人们能够获得心理平衡而不致于心灵扭曲、精神颓废,并在不断自我反省的过程中自觉追求社会的真、善、美.

3.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

制度构成的第三部分是实施机制,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健全以外,更重要的是看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实施机制任何制度特别是正式制度就形同虚设.历史上以人治为主的国家,并不是没有制定法律,却没有建立与法律制度配套的实施机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大量完备的正式制度和完善的非正式制度,同时更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实施机制.不同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需要不同的实施机制来完成,实施机制的建立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但是所有的实施机制都必须坚持一个原则:任何人、组织一旦破坏制度,必须付出高昂的违约成本.一个人或组织成为违约者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是因为他们的利益与成本之间存在的差距.只有将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有机的结合,并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功能,才能打牢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就现阶段而言,这就要求建立以“法治”和“德治”为核心的制度实施机制.

三、制度创新是构建和谐社会制度基础的动力来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提出的发展战略.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现代化进程中的转型期,是一个矛盾的凸显期.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经济社会问题,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就必须实现制度的创新,打破旧有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制度安排,创设符合我国实际的制度,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制度层面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发展.

第一,制度创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创新是指人们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全部领域内进行的创造性活动,即包括理论创新,也包括实践创新,是对传统观念理论、体制、技术进行革命性扬弃的过程,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求得新发展的过程.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从社会经济形态看,正处于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从社会技术形态看,我国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期.各种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不断出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着新课题.如:人们收入差距和社会差别迅速扩大,带来了群体心理的冲突,公共管理职能不完备,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等.这些新问题的解答前人没有给出答案,唯有在创新中找出路,在创新中求发展,才能实现突破,创新已成为时代的精神,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义之意.

第二,以政府为主体推进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制度的转换与交易的过程,目的是为了给社会公众提供更简洁、更清晰的自主性选择与发展路径,创造一种更公平、更自由的经济活动的环境,可以分为供给主导和需求主导两种类型.制度创新的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个人、团体和政府.这三种主体的制度创新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其中政府推动的制度创新的作用更大、更重要.它能为个人和团体的制度创新提供外在环境的支持或约束,政府在推动制度创新过程中消耗的政治成本及实施新制度所需建立的组织成本最低,个人和团体的制度创新必须转化为政府的制度创新才能得到推广,并对经济社会产生效应.

第三,推进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和谐社会的形成关键不仅在于论证社会制度理论层面的正确性,必然性和先进性,更重要的是在于社会治理者的治理行为的道德性、公正性、性、合法性.因此,制度创新因该围绕着社会治理的主体――政府来进行.

加强行政主体的一元化建设.所谓行政主体一元化建设就是在一个国家中,只能由一个行政主体相对独立的统一的履行国家行政职能,承担和实施国家的行政权力,行政主体的一元化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原则,是行政效力与效率的根本性决定因素,行政主体的一元化要求是与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分工细化要求相一致的,他可以使职责明确到具体的主体,使行为主体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相配,这对于强化的权威是大有裨益的,可以使司法系统从地方政府的强控制中解脱出来,更好的实现其监督职能,为各项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作用.同时为制度创新提供持续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