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55 浏览:7094

摘 要 :

地理标志保护既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起步晚,相对于其他资源而言,地理标志保护还显得尤为不足.针对宁波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以“奉化水蜜桃”为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 键 词 :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4007001

1宁波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分析

宁波市农产品门类众多,近年来在农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方面,取得可喜成果.目前宁波拥有中国驰名商标32件,而10年前全市仅有3件.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共有注册商标总量83223件,其中农产品商标6307件,怎么写作商标8223件,境外商标7471件,驰名商标23件,省著名商标415件,市知名商标929件.

“余姚瀑布仙茗”、“余姚榨菜”、“余姚杨梅”三大商标分别于2002年、2007年和200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此外,“奉化水蜜桃”商标也于2008年6月注册成功.“奉化水蜜桃”既是宁波市也是浙江省第一个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由于注册申请了地理标志,广大桃农初步享受到了“奉化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带来的益处.

2宁波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2.1农户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不强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农产品普通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标示农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域的专门性标志,农产品品质和特征主要取决于该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共有性的权利,凡是符合一定标准的该区域生产者均有使用权.而农产品普通商标则是一种个体性权利,只有商标注册人才是该农产品的合法生产者.实践中,许多农户往往将“奉化水蜜桃”农产品地理标志误认为是普通商标.

2.2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立法与执法不完善

(1)多重管理体系并存,协调成本很高.

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及其商标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都有权分别对地理标志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农业部及相关部们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和管理.三个独立部门都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行使审批权和管理权,不仅会增加了申请注册人的成本,更容易导致各种矛盾和冲突.这种多重管理体系并存的状况,非但不能给予“奉化水蜜桃”等农产品地理标志以有力保护,反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滥用和淡化,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 “商标”与“原产地标志”归属战等.

(2)《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存在缺漏.

现行《商标法》将地理标志纳入保护范围,但相关规定却较为笼统,保护力度和水平也不高,与TRIPs要求更是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概念表述不完整,仅将地理标志产品的关联因素界定为“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事实上,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征既可能纯粹由人文因素所决定,也可能完全由自然因素决定,但在大多数场合则是由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奉化水蜜桃”农产品地理标志就是明显的例证.其次,《商标法》虽将地理标志权转化为商标权加以保护,但却忽略了地理标志也有不同于商标的特性,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2.3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1)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在现行的多重管理体系下,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存在较大的漏洞.一是质检机构虽然有权对地理标志农产品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但在具体执法时却常常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二是工商总局依法对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但与质检机构监管范围的划分不清晰,要么造成多头监管,要么产生监管“空白区”.此外,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够细致,标准的内容和形式与普通产品的标准近似.


(2)行业相似度检测组织的监督功能发挥不到位.

在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行业相似度检测组织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效果的重要保障.以法国为例,新鲜水果及蔬菜专业协会、酒业协会等行业相似度检测组织在地理标志保护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而宁波市农业相似度检测组织发展还不成熟,存在着行业组织内部活力不足、利益配关系不均、外部信息沟通渠道不畅等问题.此外,行业相似度检测组织的监督缺乏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例如, 奉化市水蜜桃协会作为一个行业性组织,其职能定位不明,未能起到很好的监督和引导作用.

3提升宁波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对策

3.1增强农户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

宁波市政府可以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增强农户的地理标志品牌意识.首先,相关部门可以加大宣传和推介力度,以“奉化水蜜桃”为例,打响其品牌,形成品牌联动,让广大农户及消费者了解“奉化水蜜桃”等农产品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差异.其次,开发宁波市地理标志农产品系列和旅游休闲功能,实现产业综合创收.

3.2完善相关立法

(1)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层次.

结合我国实际,可以采取商标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并存发展的制度,同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为补充.除《商标法》外,其他涉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层级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当务之急是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层次,将部门规章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增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权威.

(2)修改《商标法》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界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建议可将地理标志农产品界定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或由两者因素共同决定”;二是在《商标法》中对地理标志构成要素中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进行具体而明确的界定,便于具体认定和监督管理;三是理顺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两种间的关系,加大地名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力度,避免将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地名注册为普通商标. 3.3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执法力度

(1)建立和探索地理标志多重保护的协调执法机制.

为避免多重管理体系并存产生的矛盾和冲突,首先应明确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管部门及职能,必要时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统一管理机制.这样既能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又能给予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效的法律保护.

(2)加大对滥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打击力度.

针对宁波市农产品地理标志被滥用这一较为严重的现象,执法部门务必加大执法力度,这不仅有利于农户与消费者进行正当交易,也保证了类似于“奉化水蜜桃”等农产品在宁波销售业绩的稳步上升,有效取缔了不法商贩的不正当盈利手段.

3.4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1)明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框架.

针对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工商总局及商标局、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三驾马车”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建议从立法上明确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界限和范围,由农业部管理初级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其他农产品其他产品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同时,赋予生产者或企业相应的选择权,允许在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之间任选其一,降低申请人重复申请而产生的成本.

(2)优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外部环境.

第一,宁波市政府要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扶持力度,从财政、税收政策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第二,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文化品牌推广力度.通过新闻媒体、观光农业等形式宣传宁波市农产品地理标志,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公众认知度.第三,强化行业协会的监督和引导.建议宁波市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规范,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建立技术怎么写作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对农产品进行全方位跟踪、分级别管理.

(3)积极探索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模式.

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农户四方可探索共同监管模式.首先,宁波市政府应加强监管,设立地理标志办公室负责地理标志申请的受理、审批、监督和保护.其次,行业协会应肩负起保证地理标志正当使用的责任,当地理标志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应号召成员企业共同维权.再次,生产加工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企业应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最后,农户应在加强自身监管的同时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