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

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288 浏览:141924

摘 要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国有建筑企业的税收收入对维持国家机构的运行更是作用巨大.所以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对不仅有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更能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力度.但是我国现有的建筑行业的税收制度存在种种的缺陷,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税收监督,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显得尤为迫切.

关 键 词 :建筑行业 税收制度 监管 对策

一、建筑行业现行的税收制度

建筑行业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等.

1.营业税.税法规定,从事营业税税目“建筑业”项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等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属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实际取得的建筑营业收入或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金额为计税营业额.

2.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法规范主要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从事建筑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数,按所在地相应税率计算缴纳(外资企业不征收).

5.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挂靠项目偷逃税难以杜绝.实行挂靠经营的建筑企业, 其主要业务收入是社会上的工程承包者挂靠其名而根据汇款额提取管理费和代扣税款,而挂靠单位向承建单位直接领取时不入账,致使部分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收入不入账,减少了营业税.另外一些单位没有向承建单位挂靠人依法索取,承建单位挂靠人借此机会使用白条或收款收据代替,故意隐瞒、减少收入数额,偷、逃应纳的税款.

2.企业申报的营业税计税金额不足.《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 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建筑行业内管理不规范

(1)由于建筑企业大多数实行个人承包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往往是承包者个人说了算,加之财会人员未经过专业化培训,所以建筑企业普遍存在账务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况,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2)建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政策水平不高,导致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申报的准确性较差.

4.建筑行业税收管理改革方案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建安税收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无论在规范税务登记、领用、申报纳税等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管理环节,还是在推广税控管理系统、网络报税系统、查验系统等配套支持系统方面,都对税务机关和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5. 一是以白条代替入账.建设单位在预付工程款时,没有按规定凭合法有效的票据付款,而是凭白条付款;二是基建单位的财务人员财经法规意识不强,工程竣工后,直接以白条作为原始凭证结转固定资产;三是个别单位与工程项目承包人签定合同时,不把税收列入工程造价,承诺税款由建设单位解决其目的就是为了偷逃税收.

6.账务处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如对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近年的账簿及相关资料的检查中发现,账表、帐帐、帐证数据不符问题严重,“工程施工”科目所附的票据中存在着大量的检测、列支大量的差旅费、汽油票、、过路过桥费,以及部分工资表由一人签字等诸多问题.

7.建筑资质存在虚检测情况.目前我市建筑行业的一级资质标准是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个别未达标的企业采取购写检测的办法,虚购检测资产、检测材料,虚增注册资本,以达到企业资质升级的目的.此外,一些企业通过大量使用检测来达到虚增资产、多列支出,偷逃企业所得税.

8.股东侵占企业资产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企业的股东利用检测报销,虚列支出,从企业抽逃资金,严重侵占企业资产,偷逃个人所得税.

9.国地税缺乏有效沟通协调.建筑企业为营业税单位,日常管理中,地税人员往往认为货物是国税管理,即使对真检测产生怀疑,一般也没能积极向国税反映;国税人员则认为这些企业由地税征管,而疏于对该类企业的监管,职能和监管上的交叉造成征管上的真空.

三、加强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对策

针对建筑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出发,通过依法采取积极、务实的征管措施,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实现堵漏增收,同时充分考量可能发生的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财政风险等“三个风险”,在征管政策取舍上进行把握、平衡,针对企业风险,实现核定率与预征率的统一.针对税收风险,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根据企业的信誉等级,规模大小,对税法的遵从程度加以区别.针对财政风险,调低本地建筑企业的预征率,这可能导致行业税收的下降,必须实现本地和外来建筑企业税收负担的统一,加强对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

(一)将预征比例与核定征收比例统一,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成本费用资料、收入资料真实与否掌握核查的主动权,防止发生企业以丢失账簿等借口拒不提供资料,最多受到1万元以下的处罚,税务机关又无可奈何的情况.

(二)对建安公司和挂靠户进行区分.针对目前建安工程大多实行项目管理或者接受挂靠形式,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需要补缴税款时,往往是事后追究,很难从项目经理追缴税款的情况,建议由建安公司收取工程款后,缴纳所有的税金,余款(工程款-税金-挂靠费用)付给挂靠的项目经理时,让项目经理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门票(建安公司提供营业税已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在开具门票的同时,项目经理缴纳门票2%的个人所得税,建安公司根据门票的金额进行成本核算,对“管理费”利润的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既规范了建安公司普遍存在的成本随意列支的现象,又使项目经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三)各管理分局在日常征管中要对建筑企业进行正确的宣传、引导,使企业明白预征不等于核定,核定征收不等于企业不建账,在调低预征率的情况下,加强对建筑企业成本核算的管理.

(四)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的管理.在我市经营超过180天的外来建安和外来建筑企业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必须税务登记,同本地建筑企业实行一样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税负一致.

(五)各管理分局应加强对企业的纳税辅导,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辨别检测的能力,避免事后难以追缴税款.争取财政的支持,政府按照建筑企业缴纳税款的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支持建筑企业的发展,使企业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六)加强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渠道.检测的专项治理是税收征管的长期性工作,应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突击检查中,由于国、地税联合行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及时通过查询组辨别真伪,极大提高了工作效能.为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制定具体可行的领购及使用信息共享制度;二是建立国、地税共享的查询系统;三是建立联合办事制度,对重大违法案件可实行联合查处,提高办事效率.

(七)加大整治力度,净化建筑市场运行环境.建筑市场管理混乱是导致使用检测猖獗的原因之一,因此加大整治建筑市场力度刻不容缓.同时对建筑造价进行认真测算,及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指导价,避免建筑市场低价无序竞争.

(八)严格被挂靠单位核算的管理.被挂靠单位偷税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按核算对象进行收入计算,为此,要求被挂靠单位严格划分本单位收入及挂靠单位收入,一旦发现“以料抵工”及虚列工资等抵消工程款的现象,一律严格处理,并就这部分收入予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九)加强管理.对于仍须在源头上加以管理.除了加强税务机关对领、购、存用的管理,还要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现代化建设,实现跨地区电脑联网.另外,对于伪查重、贩卖检测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打击.

(十)统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了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应将建筑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以规范.不仅要按“建安施工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的当天”规定执行外,还应明确所有的工程应从工程开工后的次月起,根据工程的进度(依权责发生制),申报交纳有关的税收,其已按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缴税的部分允许抵扣.

(十一)实行专业化税收管理.税务局应按照税收管理专业化的原则及要求,以设立专职税务所或管理组为基础实施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地方税收的统一监控,促进工程项目税收属地管理举措落实到位.同时应加强对专业所专业管理人员对建筑行业有关知识的培训,以便提高稽查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