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后简易程序问题

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755 浏览:47544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做出了修改,一方面扩大了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另一方面也对简易程序出庭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明确了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派员出席法庭制度.文章试从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分析,提出应对简易的建议,以期达到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高效出庭的效果.

【关 键 词 】简易程序;出庭;挑战;建议

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了一年的时间,关于简易程序出庭制度,目前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甚至连上级院的指导文件都少之又少.可以说,各级检察院仍处于积极探索阶段,如何应对新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出庭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并提出量刑建议,是履行公诉职责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审判程序公正、发现并纠正审判活动违法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新刑诉法将简易程序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旨在以强制性的规定加强对简易程序的监督.

然而,要求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一律派员出庭,摆在检察人员面前的最现实的问题就是出庭工作量的增加.若还坚持传统的办案模式,原本案多人少的形势将更加严峻,新的矛盾也将凸显.因此,在控诉与监督的基本职能得以保障的前提下,探索简易程序的高效办案模式很有必要.

二、开展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繁简分流、集中审查的工作机制

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可先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实行分流,划分为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再分给不同办案人员.在实践中,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达到集中诉讼的目的,不少检察院根据办案资质和经验对办案人员进行分组,分设普通程序办案组、简易程序办案组以及综合组,复杂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办案组审查处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入简易程序办案组审查.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加快了办案速度、提高了办案效率、使案件得到有效分流,案多人少的状况得到一定的缓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统一案件执法标准,更好的实现量刑均衡.

(二)简化文书制作

简化文书制作主要是指简化审查报告及各种书面文书的制作,如审查报告如何简化、简化到何种程度.由于目前对简易程序的施行仍处于探索阶段,笔者认为公诉部门可以根据简易案件的特点,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模板,如审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可省略以下内容:一是省略机关移送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而写明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二是对于定罪证据只列明证据的名称及所在卷宗的页码,而对于有关量刑部分的证据要尽可能详细.在简易程序案件时,办案人员只要按照模板格式填制即可,这样的做法可以大大减少案件审查报告的制度时间,减少重复劳动.


此外,简易程序的开庭较普通程序的开庭有很的不同,所以在准备开庭预案的时候,没有必要一律制作讯问提纲、举证提纲和公诉意见,公诉人根据案件特点和需要制定简单的出庭预案即可.

(三)强化简易程序的量刑工作

简易程序案件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才能启动,所以该类案件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办案的重点应放在决定案件量刑的情节上.量刑情节告知书在阐明行为人触犯的罪名、适用的法律依据、案件存在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在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事实、以及初犯偶犯等影响量刑的情节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并根据不同刑种及刑期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幅度,逐一阐明理由.

同时,笔者认为,应继续实行书面量刑建议的做法,可在庭前送达量刑建议书,所有案件一式二份随起诉书一并移送并送达被告人,使量刑活动前置并透明化,为缩短庭审时间打下基础.

(四)探索“三简一省”庭审程序

“三简”指:(1)简要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只宣读起诉书主文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意见;(2)简化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阶段,可以仅仅宣读证据的名称和证明的事项.当然在法庭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要求的情况下,公诉人必须详细宣读并解释证据的具体内容;(3)简明发表公诉意见,在法庭辩论时重点就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发表意见、进行答辩.“一省”指被告人对起诉书没有异议的,可以省略法庭讯问.

(五)构建简易程序公检法沟通、协作机制

任何一个案件的顺利都离不开公检法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简易程序也一样,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中间环节的主体,应该积极与机关和法院沟通、协作.通过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要求机关对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集中移送,检察机关集中受理、集中起诉,法院集中开庭制度.另一方面要做好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尽可能使简易案件集中审理.同时也可以通过参加法院的庭前会议,或在开庭前积极向法院了解庭前会议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使开庭准备工作做得更加充分、有针对性,减少公诉人因多个类似的案件在两院之间来回奔波,大大节约开庭时间,发挥简易程序快速高效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