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权属调查

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170 浏览:23993

摘 要 :本文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背景,结合权属调查的实际工作,分析和讨论了权属调查工作的内容以及权属相关资料收集分析、权利人的确定和权属界线调查的主要工作程序和关键流程,提出了权属调查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关 键 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权属调查;权属相关资料;权利人;权属界线

1.引言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镇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省、市、区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等规定,在市国土资源局下载数据成果基础上,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权属调查是地籍测量的前期工作,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工作,它是查清每宗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土地用途和权属界线等的必要工作程序,同时也是国土部门后期登记发证的重要依据.本文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际工作,讨论了权属调查的主要技术流程以及工作方法.


2.权属调查工作概述

2.1 权属调查工作范围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包括属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依据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信息等成果资料,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所有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数量.

2.2 权属调查工作内容

根据权属调查工作的程序可以将权属调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工作和权属核查工作.前期准备工作为权属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权属核查工作为权利人的确定和权属界线的调查.

权属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是权属调查工作的基础,应充分利用所收集的资料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设计权属调查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流程,以利于后期调查的展开.权利人的确定和权属界线的调查是权属调查的目的,要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尊重历史、促进和谐,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要求的予以登记发证.

3.权属调查工作流程

依据行政界线划分调查区,利用市国土资源局下载数据,结合历年征地、农转用审批资料和国有土地登记发证资料,制作调查工作底图.

根据划分的调查区,下发指界通知书,通知双方权利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对调查工作底图上的土地权属、权属界线进行复核.

经双方认定的土地权属和权属界线,由双方指界人在《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4.权属调查工作方法

4.1 权属相关资料收集分析

项目开展前需经以下部门收集相关资料:

1)市国土局:下载数据;土地详查、更新调查、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权属调查资料;国有土地登记发证资料;征地、农转用审批等资料.

2)林业局:与林权有关的权属调查资料,登记发证资料.

3)农业局: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资料.

4)水利局:国有水利及相关设施有关的界线图件和资料.

5)交通局:国有交通及相关设施有关的界线图件和资料.

6)民政局:收集近年调整的行政区域勘界资料,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村规模调整等资料,土地详查之后镇(街道)、行政村名称变更资料.

7)其它:政府或法院最新裁定、调整、处理争议权属界线等土地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等确权资料.

对收集的资料需进行以下分析,以利于后期工作时充分利用已有资料:

1)对收集的权属相关矢量数据资料的坐标系统、数据精度进行分析,区别利用.

2)对收集的权属相关纸质图件按照最新数据进行转绘.

3)了解收集的权属调查表格、权属接边协议书、争议原由书及其它权属调查成果资料的填写规范、内容详尽程度及与本次调查相关规范的差异.

4)分析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界线资料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权属证明材料.

5)根据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村规模调整资料,明确各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历史演变,以利于后期调查的开展.

4.2 权属调查

本次权属调查以市国土局下载数据为调查范围,以镇(街道)为地籍区,以村为地籍子区开展调查,确保全区域覆盖无缝、不重、不漏.

(1)权利人确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的确定,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1)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2)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认可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集体所有;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并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3)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镇(街道)农民集体;没有镇(街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出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权利人确认申明”,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4)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的,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认可变化后的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在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2)界线调查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经确认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2)当调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时,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写作技巧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3)当调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时,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并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4)国有公路及交通附属设施、国有水利及附属设施和国有农林场的界线范围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属资料确定,不再调查、指界;相关部门未提供资料的按第3)条处理.

5)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指界、签字手续.对图上界线不明确或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后,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指界、签字.

6)镇(街道)预征的土地由镇(街道)明确界线范围,在数据库中加以备注说明,但所有权仍确认给相应农民集体权利人.

7)对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将争议部分按双方权利人主张的界线单独划出,填写《争议原由书》,在《争议原由书》上注明双方争议原因、范围.对一时确定不了权属性质的土地,暂不确定权属,先查清界线范围,并在权属调查表上注明.

5.结束语

权属调查工作流程复杂,涉及部门、人员多,同时由于历史原因、自然条件的变化等会导致调查工作无法连续开展,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掌握了权属调查的工作流程和重点调查程序的工作方法,可以为权属调查人员节约时间,更准确的核查权属性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重点是权属调查,调查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需要权属调查人员多做准备工作,将工作重点放在权属相关资料的收集和重点权属性质的调查上;实地核查过程中,应按工作流程认真仔细的做好权属调查工作.通过对相关权属资料的分析和重点权属性质的调查,可以大大减少重复调查、漏查等造成的时间和精力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权属性质的准确,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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