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1905—1936)法律辞书的编纂与出版

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799 浏览:12609

摘 要 :清朝末年,随着变法修律运动的展开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法学术语的大规模传入,近代中国第一批法律辞书应时而生;它们多与邻国日本有关.民国头二十年,由中国人自主编纂的几批法律辞书(约十五部)陆续出版,及至1936年商务印书馆《法律大辞书》出版,近代法律辞书的编纂与出版事业达到顶峰.梳理近代法律辞书编纂与出版对研究近代法律词语的生成、变迁与传播具有实质意义.

关 键 词 :法律辞书 清末民初 《法律大辞书》

引言

中国古代似无专门的法律辞书.无论是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条文和术语做出解答),还是晋张斐的《注律表》,以及后来唐长孙无忌等人的《唐律疏议》、宋王键的《刑书释名》、明刘维廉等人的《明律集解附例》、清官修的《大清律辑注》和万维翰的《大清律例集注》,都属法律注释性书籍,它们虽对律典中的字词进行集中解释,但不同于近代的法律词典及法律百科全书.

至清末民初,近乎天翻地覆的社会变迁,导致知识系统遍布裂痕;旧的意识形态日渐崩溃,新的知识秩序正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便是各式辞典的积极编纂(陈平原2007:4).具体到法学领域,在清季的最后几年里,旧的中华法系正濒临瓦解,而新的几乎完全建立在西方制度体系和话语体系上的近代法学正在形成,伴之而来的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批法律词典的大规模编纂与出版活动.民国初年,又有一批法律辞书相继出版.本文意在研究近代法律辞书的编纂与出版活动.

一、清末(1905—1911)的第一批法律辞书

倘若抛开载有大量日译法学新词的《日本国志》以及《(公法新编)中西字目合璧》和《新尔雅》不论,出版于1905年的《汉译新法律词典》(京师译学馆印行)应是近代中国最早的专门法律辞书,它的出版地在日本;据实藤惠秀(1983:275,297),该词典由(日本)牛込的秀英舍印刷,布面精装,封面黑色,全书767页.

此后,受1902—1911年间沈家本全面推行的变法修律运动以及京师法律学堂(中国第一所官办法律学堂,创立于1906年)的开办等因素的影响,法律词典编纂蔚然成风,至辛亥革命(1911)爆发、清朝政府被推翻止,一批词典在短时间内涌现了出来(见表1).

可以发现,近代中国的第一批法律辞书几乎全与同为汉字文化圈的邻国日本有关,它们或由日本出版社印刷,然后运返中国销售,或由留日的中国学生译自日本人编纂的法律词典、法律法规.

光绪三十三年(1907)正月,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法规解字》,它是《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共十卷)的一个附录.该书是一部对《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中专门法律术语(词语)进行解释、说明的作品,共解释专门法律术语(词语)1918个,其目的在于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一书中所收录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内涵和意义(何勤华2007:1).《法规解字》有时亦称为《日本法规解字》,在原书末的“版本说明”部分(impressum),其名又写作“日本法规大全解字”.2007年,该书重新点校后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书名改为《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法规解字》.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的出版称得上晚清出版史上的大事之一,它的策划者、出版者、译者大多为时代风云人物,为其作序的亦多为大人物,如载泽(御前大臣奉恩镇国公,出国考察五大臣之一)、戴鸿慈(出国考察五大臣之一)、吕海寰(兵部员外郎)、沈家本、袁世凯、端方(出国考察五大臣之一)、岑春煊、大隈重信(日本伯爵)、织田万(京都帝国大学法科教授、法学博士)、高田草苗(日本早稻田大学学监、法学博士)及盛宣怀、张元济等,实际上起到了“西方法律传人中国的桥梁”之作用(邹振环1996:216).该书副产品《法规解字》译定的词语,很多成为今日的通用词语,当然也有一些被新的译词取代.兹概括举数例如下(见表2).

同年,《汉译法律经济辞典》由日本清水澄(1868—1947,法学博士)编纂,蜀南郭开文、张春涛合译成中文.据清水澄氏的“自序”,这部词典是专为清国实行“立宪君主政体”而准备的,他说:“今大清帝国,锐意改革,立宪君主政体之议,亦已碥定,则法之为何物,与夫法中专门语之义,人无上下,皆所应晓.”该词典中的词条多由日语直接转化成中文法律词语(未必是首次译成汉语),其中很多已成为法学界现今通用的术语.随便翻阅该词典,便可发现诸如“一般法”、“上诉”、“口头契约”、“三权分立论”、“内阁”、“公法”、“公海”、“公诉”、“公证”、“不可抗力”、“不作为”、“不要式契约”、“分权”、“占有权”、“住所地”、“抗辩”、“法人”、“法律行为”、“禁治产”等今日通用的法律词语.该词典的每个词目都注有日语检测名.词条的释义长短不一,但大都以清楚、明了为宗旨.仅以“禁治产(キソヂサソ)”词条(p.426)为例:

禁治产者,禁其治财产之义.即法律上,自己无管理处分己所有财产之能力之状态也.依民法之规定,在罹心神丧失之状况者,因本人、配偶者、四亲等之亲族、后见人、保证人、及检事之请求,而裁判所得为其禁治产之宣告.故禁治产者,须有下列诸要件:(一)心神丧失之状况;(二)法律上所规定人之请求;(三)裁判所之宣告.而受此禁治产之宣告者,日禁治产者云.禁治产者,务附与于后见人,使其看护,并写作技巧其财产,而管理其一切.设禁治产者,单独所为之行为,则得取消之.此盖出于保护无能力与禁治产者之趣旨也.

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月,福建侯官人王我臧译《汉译日本法律经济辞典》出版.王我臧与严复同乡,可惜远无严复有名.他曾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是商务印书馆编译所职员,独立翻译或参与翻译该社出版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1907)、《大清新法令(1901—1911)》、《议员必携》(小原新三,1908)、《日本议会记事全编》(1909,与蔡文森合译)、《经济学各论》(日本人盐谷廉、坂口直马著,1910)等著作,并在商务印书馆主办的《东方杂志》等期刊上发表过译文.


虽然同年同月出版的《法律名辞通释》表面看起来由国人自主编纂,但据其“凡例”,它实属前述《法律经济辞典》、《法政辞解》及《法规解字》三书的汇编本.因此,《法律名辞通释》实际上是一部脱胎于日本的法律词语汇编,它是在翻译与引进日本法律词典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它与前述清季最后几年编纂的几部法律辞书一道,为法律词语的输入、形成及法律译名的统一铺好了道路,扮演了奠基性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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