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境外追逃”》专题报道之二法律如何应对“境外追逃”?

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080 浏览:87363

犯罪后潜逃境外,已经成为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面临的一大难题,尤其是一些经济犯罪分子,他们外逃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逃避惩罚.也是为了追求海外灯红酒绿的生活,因而.与外逃相伴随的是秘密转移犯罪资产.境外追逃是我们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正义、打击腐败犯罪的一项艰巨任务,同时也涉及许多国际法和外国法问题.要求我们以开放和创新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以克服和解决国际合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就此,本刊记者专门就境外追述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

努力建立正常的引渡合作关系

记者:黄教授,您曾任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正司级巡视员,接触了大量外逃案件,现在又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请您谈谈我国对于外逃犯罪人员的法律制度都有哪些

黄风:引渡是专门针对外逃犯罪人员的法律制度,引渡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不让在逃罪犯逍遥法外,将逃犯送到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接受审判或刑罚的执行.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它遵循统一的国际法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原则:(一)双重犯罪原则,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二)特定性原则,未经被请求国准许不得对引渡请求中未列举的行为实行追诉或者将被引渡人移交给第三国;(三)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不将本国公民引渡到外国受审;(四)政治犯罪例外原则,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对于具有政治特点的犯罪不开展引渡合作;(五)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可能对被请求引渡人适用死刑情况下不得引渡,除非请求国保证不判处或者不执行死刑.

记者:我国与哪些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引渡对于外逃犯罪人员是不是最有效的措施我国在国际引渡合作中存在哪些障碍

黄风: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各国建立正常的引渡合作关系是一个国家融入国际司法合作体系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已经与33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并且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败公约》等含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通过国际引渡合作,我国将一批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引渡回国.例如,2000年8月从蒙古将涉嫌贪污罪并携200万元巨款外逃的北京房山区河北信用分社会计杨彦军引渡回国;2002年4月从俄罗斯将涉嫌贪污罪的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生产资料公司驻满洲里办事处副主任王德宝引渡回国;2002年12月从泰国将挪用公款7.1亿元的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陈满雄和法定代表人陈秋圆引渡回国;2007年3月从意大利将伙同他人实施绑架罪的犯罪嫌疑人邱立忠引渡回国;2007年5月从日本将挪用公款后潜逃的辽宁华曦集团下属医保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袁同顺引渡回国;2009年6月从阿尔巴尼亚将涉嫌特大金融诈骗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沈磊引渡回国,途中还在意大利成功地实现了对沈磊的过境引渡.

我国与外国建立正常引渡合作关系的进程并不一帆风顺,死刑问题曾一度成为影响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重大法律困难.经过多年的利弊权衡,2005年11月在与西班牙谈判缔结引渡条约时僵局被突破,我国首次在引渡条约中接受了“死刑不引渡”条款,从而扫除了与发达国家缔结引渡条约的最大法律障碍.受此推动,我国又相继与法国、葡萄牙、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家建立了稳定的引渡条约关系.善于运用移民法替代措施


记者:目前,虽然我国已经与33个国家正式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据我所知都是一些不太发达的国家.现在很多外逃犯罪人员多选择欧洲或者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作为目的地,我们该采用怎样的手段来解决

黄风:迄今为止,我国与发达国家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还为数不多,与美国、加拿大以及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尚未建立正常的引渡合作关系.为了在无引渡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实现对逃犯的遣返,我国主管机关一直在摸索各种替代措施,其中移民法遣返是运用得最为广泛的法律手段.

所谓“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无论作出遣返或驱逐决定的国家具有怎样的意愿,这在客观上造成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也可被称为“事实引渡”.

2011年7月23日,厦门特大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在熬过大约12年潜逃和对抗遣返的岁月后,终于在首都机场由加拿大执法机关移交给中国执法机关.这是近年来采用移民法替代措施实现逃犯遣返的叉一成功案例,也由此打开了追回中国外逃的路径.携款外逃——司法合作——回国受审,将成为他们日后无法逃避的命运.

实际上,在此之前,加拿大借助移民法替代措施已向我国遣返了多名外逃经济犯罪分子,例如,2008年8月将涉嫌巨额合同诈骗案的邓心志遣返回国;2010年1月将邓心志的同案犯、潜逃加拿大7年的崔自立遣返回国.

记者:被成功遣返,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对中国外逃起到了强烈的震撼作用.那么,遣返非法移民作为替代措施,与引渡有什么不同的特点在执行的过程遇到了哪些问题取得了什么效果

黄风:与引渡合作不同,遣返非法移民在形式上并不一定表现为国际合作,而主要表现为逃犯隐藏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安全和秩序依据本国的移民法单方面作出的决定;遣返的目的地完全可以不选择对逃犯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根据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移民法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不得将任何人遣返回国,一是被遣返回国后可能因种族、宗教、政治见解等原因受到迫害;二是被遣返回国后可能遭受酷刑或刑讯逼供.在实践中,我国的许多逃犯为对抗遣返都大打“迫害”或“酷刑”这两张牌,甚至不惜借助或者投靠境外敌对势力,抹黑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

要想把遣返非法移民变为引渡的替代措施,不但需要赢得遣返国对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理解和认可,而且需要让遣返国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抱有基本的信任.2011年2月16日,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了中国在逃人员曾汉林要求延迟执行遣返的申请,认定曾汉林关于回国后会受到迫害和酷刑的说法没有合理根据.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司法判例.2011年7月21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对延迟执行遣返申请的驳回是对上述司法判例顺理成章的认可和依循.因而,等在逃人员的成功遣返是中加两国司法互信不断增进的结果,而这种互信的巩固还需要我们继续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