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中国古代法

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393 浏览:105395

摘 要:“礼”与“法”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因素,在中国古代社会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和历史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但又不限于法.中国古代的“礼”是社会的根本“大法”.随着儒家“礼”的不断发展以及在“独尊儒术”、“为国以礼”的治国思想的推崇下,“以礼入法”实现了其法律化,奠定了“礼”的“根本大法”崇高地位.

关 键 词 :文化传统;传统文化;礼;法;古代法;

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博大精深.“礼”与“法”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因素,在中国古代社会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和历史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所蕴涵的合理因素和时代精神,作为文化传统的精华被社会广泛接受和继承发展,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资源.

一、传统文化与文化传统

著名学者庞朴先生较早指出“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应该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他认为:“传统文化是过去的已经完成的那些东西”,是“死的”;“而文化传统是等那个活的东西”.这其实是说,传统文化是死的文化,而文化传统是活的文化.[1]汤一介先生将这两个概念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文化传统是指活在现实中的文化,是一个动态的流向;而传统文化是指已经过去的文化,是一个静态的凝固体.对后者,我们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历史上的现象来研究,可以肯定它或者否定它,而对前者,则是如何使之适应时代来选择的问题,因此它将总是既有特殊性(或民族性)而又有当代时代精神的文化流向.不管人们愿意或者不愿意,一个能延续下去的民族的文化总是在其文化传统中,而且不管如何改变它仍然是这一民族的文化传统.”[2]

对“传统文化”与“文化传统”进行区分并作了较详细的阐发的还有朱维铮先生.他从文化学的角度,将二者作了如下界定:“传统文化属于历史,而历史属于过去.过去种种,都已是既成事实,决不因逻辑上尚有各种可能而改变,也决不因理论上会有各种解释而改变等在历史上存在过、兴旺过,但在现代社会文化生活中已消逝了的传统,自然失去存在的依据.体现这种传统的文化形态,无疑都属于死文化等相反,先辈曾经认定是合宜的行为规范,以后继续被认为合宜的,被认为往古社会所累积的最佳经验,体现这种传统的文化形态,属于历史的遗存,却在现代社会文化生活中依然存在,尽管已经变了位并且变了形,那就是活文化.后者就是人们习称的文化传统.”[3]

三位先生均认为传统文化即是死的文化,是一个过去式;而文化传统是活的文化,是一个现在将来式.

但对于“传统文化中是精华糟粕共存,而文化传统皆是精华,或主要是精华”的看法,丁守和先生对此有其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在长期的君主专制社会中,无论是思想观念、道德、学术、教育、宗教、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典章制度、文物宝藏,一直到衣食住行、风俗习惯等等,都可以说是传统文化,其中确实是精华与糟粕杂陈.而传统文化中积累积淀下来的传统,固然有好的,但不好的或糟粕则更多些.特别是君主专制制度愈益严厉和专制主义的惯性,一直到后来还看到它的影响.”[4]

可见,“传统文化是一个变化的、包容的、吸收的概念等文化传统则不然.它是传统文化的核心,它的影响几乎贯穿于一切传统文化之中,它支配著中国人的行为、思想以至灵魂.它是不变的,或者是极难变的等传统文化是丰富的、复杂的、可以变动不居的;而文化传统应该是稳定的、恒久单一的.它应该是中国人几千年传承至今的最主要的心理习惯、思维定势.”[5]

历史实践证明,任何一种文化传统一经形成,或在不同的时代赋予它新的内涵,使其发生量变.除非遭遇大的社会变革,否则很难动摇其地位使其发生质变,即使遭遇变革,也未见得就能使其消失.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重要一部分,虽然存在着不合理的成分,但其中关于人的自觉能动性、关于人际和谐等传统美德,历经中华历史上数次社会大改革,这种文化传统不仅没有发生消变,反而增添了新的内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依然被大力提倡.显然,传统文化与文化传统之间还存在一个变异性和稳定性的区别.

二、文化传统中的“礼”与“法”

在中国传统文化史上“礼”是一个内涵极为广泛、也最为复杂的范畴.对于“礼”在中国固有文化体系中的重要性,张晋藩评价说:“在世界历史中,没有任何一种文化和制度的生命力可与中国的‘礼’相提并论.”“从个人到家庭,从社会到国家,从生产到生活,从言论到行为,无不为礼文化所包容、所调整.秦砖汉瓦,编钟乐舞,宫室殿庭,天坛圜丘,是礼的物质遗存;汉唐明清的众多礼典是礼的精神遗存;事长以礼,尊师以礼,是礼的规范遗存.尽管斗转星移,沧桑巨变,但剥除礼的糟粕仍有值得吸收的精华,这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这是了解中国传统国情、社情、民情的一把钥匙.”[6]

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但又不限于法.“引礼入法”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奠定了古代“礼”的“大法”地位.礼的精神,礼的规范就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主要规范,构成了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成为整个社会法律制度的最高指导原则.

第一、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礼具有国家意识形态的性质.词源上“礼”最早的字意是礼器,指祭祀用品,其核心是尊敬和祭祀祖先.古人在祭祀时以玉作为敬神求福之物,即所谓“行礼以玉”.随着其祭祀作用的加强,逐渐演生出判别亲疏、等级、贵贱的功能.到周代,礼的含义已经相当丰富,体现在吉、凶、军、兵、嘉等不同场合的礼仪规范.所谓周礼,其特征是将祭神为核心的原始礼仪加以改造制作予以系统化、扩展化,成为一整套规范.随着西汉中期以后儒学被奉为指导思想,儒家所遵从的“礼”也被奉为最高行为规范.

第二、从制度层面上看,即礼的外在表现形式看,它既表现为复杂的礼仪制度,又是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国家政治、官制、行政管理体制、祭祀、农业生产,军事等各方面国家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还包括不同地区、家族的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被国家认可并默许的风俗习惯,如乡规村约、家族法等等.礼是体现社会等级秩序的复杂的礼仪制度,它的核心是维护贵贱上下,尊卑长幼,男女有别的等级秩序,而这些等级秩序就是通过复杂的典章、制度、规矩、仪节体现出来.


第三、从价值观层面看,制作礼时的本义实为礼义,礼义是其精神体现,也是法制精神之所在.礼之所以显得尊贵,就在于它的礼义.儒家的礼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主张敬人礼让;主张交往平等;主张和谐与秩序的统一;主张用非法律手段维持文明秩序.所以,“礼”凝结了中国传统法思想的价值追求,如和谐、道德等等.“礼”在关注人类社会成员之间和谐关系的同时,也将其功能扩展到文明社会的方方面面.以一种“大法”的崇高地位深入人们心目中,教化人们的思想行为,潜移默化的熏陶着社会环境,实现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传统文化密不可分,传统法治思想中的法主要是指刑法.古代中国“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以刑法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成为传统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由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是在农耕社会条件下形成的一套观念和体制,其中天然地存在着一些缺陷,诸如,传统法律中的身份观念、等级观念,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泛刑罚主义观念等,与现代法治的平等观念、权利观念相冲突,必然要被我们所摒弃或者加以改造.但传统法律文化中,习法、尚法、重法的精神,追求和谐的思想传统以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立法技术、体系等方面的先进性,也有为现代法治建设可借鉴的重要价值.“法”就不仅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部分,其所具有的法治思想也成为文化传统精华而为后世继承发扬.

三、中国古代“法”的本质

在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礼”的传统文化中,中国古代关于“法”的定义偏重于国家的制度,“法”的价值观念体现于礼中.所以当我们用现时代“法”的视野考察中国古代社会时,无“法”之名,却有“法”之实的“礼”理所当然地纳入研究的范围中.

1、“礼”——古代“法”之本.在中国古代,对“法”的定义可分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在制度层面上可以囊括一切规章制度,上至朝廷纲纪,下到乡规民约.在价值层面上,法在初起时有神判之上的观念,这一点从中国古文“灋”字的构成中就能读出这样的信息——“法”是一种主持公道的审判,目的在于去“不直”,而“平之如水”.发展到后来,法越来越注重制度层面的意义,成为一切制度的总称.其价值观则多在“礼”中得以体现.狭义的“法”则专指国家颁行的刑律.

“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7] “礼”是道德,“大分”是根本的意思.所谓“礼者,法之大分”是说礼或道德是法的根本,是法律的指导原则.不合乎礼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说,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一定的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即所谓“礼”.对此,张国华先生在谈到中国古代“法”的价值观念体现于礼的思想中,明确的证述:“西周的‘礼’,其实就是西周调整贵族内部和同族平民关系的‘法’等只是在西周不叫‘法’或‘法律’,而名曰‘礼’”.按其论述,不仅只是西周的“礼”有法之实,无法之名,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历朝历代无不如此.这就表明,在中国古代礼与法有密切关系,是相互融合的.[8]

权力的合法性不能依赖武力和严峻的法律,而是要以更符合国人习俗的“礼”来确立社会秩序.在中国古代,礼是最普遍的社会规范,它与法律、权力密切结合在一起,构成外在的社会控制;礼还与道德、习惯联系在一起,是更普遍的内在的社会控制.内在的社会控制使人从内心服从规范的要求,礼的这一普遍约束性不仅规范着人的行为,也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刑”——古代“法”之实.古代中国“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在古代广义的法可以指一切制度,甚至风俗习惯,法家之“法”即指制度而言.古人常常“礼法”并用,此处的“法”指礼的纲纪和习俗,而狭义的法专指律典.俗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此处的“法”即为“律”义,主要指刑法而言.应该说狭义的法观念直到现在对中国社会也有着深刻的影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当人们说‘法律’的时候,他们在很大程度指的是刑法”.

中国古代的刑法极端发达,最早的法律称为“刑”,后来由“刑”改为“法”,秦国改“法”为“律”.[9]古代中国的历朝法典无一不是刑法典,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被刑法化的.不仅如此,中国传统法律调整的方式也表现为单一的刑罚化特征,对单一的民事纠纷等也施以刑事制裁.所以,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里,刑即法,法即律,“刑”乃古代“法”之实.

四、儒家“礼”的法律化

中国古代的“礼”是社会的根本“大法”.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的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随着儒家“礼”的不断发展以及在“独尊儒术”“为国以礼”的治国思想的推崇下,“以礼入法”实现了其法律化,奠定了“礼”的“根本大法”崇高地位.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典范,是礼的法律化的极好表现,它的“以礼入法”“礼法合一”,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礼”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制定法律的依据.正如荀子所说:“礼者,法之纪纲也.”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都是依据礼的原则制定的.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学造诣极深的名儒们,借广泛参与制订法律之机,以礼入法,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诸如:魏以“八议”入律,就是以礼入法的佐证.所谓“八议”,即《周礼》中的“八辟”.“八议”入律,就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在总结魏律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晋律,更是“礼律并重”“寓礼于法”.它明文规定“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开创了依服制罪之先河,影响深远.

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集其大成.隋朝在“以德代刑”立法思想指导下所制定的《开皇律》,却充分体现了儒家法律观.作为中国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则更是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集大成者.唐朝统治者在修订法律时,始终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原则,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唐律,就其内容来看,一切皆“准乎礼”.可以说,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10]、以礼入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宋、元、明、清各代的法律,大都照搬唐律,仅在个别条款的定罪或量刑上略有损益而已.至于法律的儒家化,非但没有减弱,而在不断强化.

总之,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就是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