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946 浏览:129863

摘 要 目前,我国正积极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工作,计划2015年建立我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本文通过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现状的深入分析,确定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总量控制目标及初始分配方式,设计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基本要素框架,加强市场监管,提出构建我国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具体设想,为我国日后进入国际碳交易市场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

关 键 词碳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 气候变化 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强制性碳交易市场.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相比,我国碳交易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发展态势迅猛,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是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也是世界最大的碳减排国,截止2013年12月31日,我国获得CERs签发的CDM项目有1367个,签发量约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东道国CDM项目签发总量的61.4%.2009年11月,中国正式宣布到2020年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40%到45%,“十二五”规划则更进一步规定,2015年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比2005年降低17%,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勇于承担责任的信心和决心.为了更好的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上述目标,从2009年开始,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重心开始从基于项目的CDM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逐步转向以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为主的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目前,有五个试点已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2015年争取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

从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来看,笔者认为,应注意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从宏观法律政策来看,应注意协调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主要靠能源消费总量的增长来保持,随之而来的便是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增加,实现低碳转型的难度较大.所以,在碳交易市场建立的初期,不宜过低地限制碳排放量,避免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影响.再者,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功能进行准确把握.碳交易市场是一个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工具,但不是唯一的手段,需要其他政策工具加以弥补和完善.第二,从微观体系设计来看,应注意边学边做,逐步完善.我国的碳交易体系设计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未来碳排放交易试点的运行过程中,应紧紧围绕碳交易市场的各项基本要素,不断总结积累,克服地域差异.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应注意联系我国实际国情,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

2我国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前期准备

2.1总量控制

在京都议程中,国际气候谈判主要围绕各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展开,通过总量控制,按照一定标准对全球所有主权国家分配碳排放权,使各国的碳排放额度受所分配总量的约束.这类方案为发达国家量化减排义务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减排活动提供了制度前提.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已提出了具体的节能减排目标,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企业在“总量控制”下,通过达成自愿协议自设限额,再通过配额写卖的方式,使拥有富余配额的企业将多余指标卖给配额不足的企业.这种“总量控制”的方法在国内也已开始实施并逐渐得到推广.

2.2初始分配方式

碳排放权来源于法律的创设,权利的初始分配关系到整个碳交易市场的设立与运行.根据欧盟等地区的实践,初始分配大多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拍卖两种方式.对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我国可采取从无偿分配逐渐过渡到有偿分配的方法.最初可采取实行碳排放权无偿分配的方式,由政府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碳排放情况对总量进行初次分配.分配到各地后,各地政府根据各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碳排放历史将排放权再次分配到各个行业.最后,行业根据行业中各企业的碳排放记录做最终分配.

3我国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1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碳排放权交易不仅会涉及到当事人双方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公共利益.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很多方面尚未成熟,政府适时适度的引导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可利用税收、补贴、信贷等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参与到碳交易市场中,对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的企业,依据企业的生产技术及条件给予适当的激励政策;同时加强对碳交易市场的监管和引导,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完善碳交易市场竞争机制.

3.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不同行业碳排放量也有较大差距,所以确定首批承担强制减排任务的地区和行业,以及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都要注重公平问题;但只有将碳排放权稀缺化,且分配后其高于企业平均减排成本,碳交易才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使企业为减少成本加大减排投入,从而降低社会的碳排放总量.

3.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

一个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应该带来以下三方面的效益:(1)给参与的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同时促进国内经济发展;(2)对社会产生正面效果,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3)短期内能完成国家制定的碳减排目标,长期里能促进我国碳总量的减排,提高生态效益.因此,应加强环境保护,发展绿色经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我国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4.1交易主体

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是指具有写卖需求,直接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供需双方.碳排放权包括公民碳排放权和企业碳排放权,因公民日常生活的碳排放量在大气环境的自净范围之内,可以忽略,再者,公民碳排放权属于人权范畴,不应设定排放限额,所以,碳交易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当然,出于投资、环保等目的的公民个人是可以参与二级市场碳交易的,这样可以使市场主体多元化,更有利于活跃市场,促进碳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国家依法许可企业一定的碳排放权,只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改进技术设备,提高原料或燃料的利用率施减少碳排放量,该部分富余的碳排放权就可在市场上出售.而那些已用完自身依法取得的碳排放权且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就必须在碳交易市场上购写相应的份额. 4.2交易客体

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客体,是指基于总量控制下,卖方通过节能减排措施或其他正当原因富余的碳排放权.碳排放权权利属性的法律界定对于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至关重要,只有做到产权清晰,碳交易才能有序进行,并且当权利受侵害时才能得到法律有效的保障.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既可以通过企业自己使用获得生产收益,又可以将其节省下来在市场上出售获得利益,同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国家又会对其采取必要的限制.因此,碳排放权是一种带有公权色彩的私权.作为私权的碳交易客体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确定性.表现在国家通过制定总量控制,分配给各企业一定量的碳排放配额.第二,支配性.表现在企业一旦依法取得碳排放权后,便可自由支配,或自己充分使用,或将富余的转让他人,其他人不得随意干涉.第三,可交易性.表现在碳排放权可在碳交易市场上依法出售或写入,实现大气资源的优化配置.

4.3交易法律关系

在碳交易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政府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碳排放权进行初始状态的分配,形成纵向法律关系.若是采取无偿分配的方式,则当事人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将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若是采取定价出售、公开拍卖等有偿分配的方式,则该行为应归属于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实质还是政府行为,但涉及到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二级市场上卖方与写方就富余的碳排放权达成交易意向,形成横向法律关系.该交易合同属于民事写卖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因其具有公法属性,受环境公共利益制约,当事人不能完全意思自治,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写卖合同.

4.4交易平台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第一,实现注册会员登记制度,为注册会员提供会员信息、交易记录、市场行情等重要信息及其统计分析,保证市场的公开化;第二,制定统一的碳交易合同,实行统一的碳交易规则,使交易活动更加规划化、标准化,以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第三,设立专门机构,协助注册会员进行碳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监督交易情况,防止违法交易,第四,为碳权交易提供出让、申购、变更、结算、交割等怎么写作.与此同时,在建立全国碳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应加大国际合作,为日后进入国际碳交易市场作好充分准备.

4.5法律监管

(1)制定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在申报过程中,如果该企业属于省级政府部门管辖,则应先向省环保厅申报并登记,然后再由省环保厅向国家环保部申请.如果是直属企业,则直接向环保部申请.(2)建立严格的排放监测制度.目前我国管理碳交易市场面临着监测机构不健全以及监测职能不到位等问题.完善碳排放监测包括对 GHG常规性和临时数据的收集、测算,同时还包括政府监测职能与机构设置,企业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报告等相关内容.(3)建立超标企业的惩罚制度.建议环保部门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相关企业采取排放监测、交易申报与跟踪、排放权查核等有效管理措施,如果发现超额排放或超额排放后又不再次购写排放权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厉的行政制裁,加大违法成本.制裁方式以罚款为主,通常以交易为基准,课以数倍的罚金.

4.6法律责任

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行政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行政主管机关在碳交易过程中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管理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二是对碳交易过程的监管.对于行政主管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出现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碳排放权人的法律责任.若出现无许可排放,超额排放,弄虚作检测申报、变更登记等违法情形时,碳排放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在履行碳交易合同中,违反法律或合同相关规定,碳排放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辅助机构的法律责任.辅助机构在为碳交易提供技术检测、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怎么写作时,若故意编造或因重大过失造成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