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胡新宇”事件来看我国“过劳死”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967 浏览:85569

摘 要 :过劳死是一种过度劳累而死亡的社会现象,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却没有对"过劳死"的性质和地位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本文在对"过劳死"的性质以及现状进行分析之后,立足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完善"过劳死"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 键 词 :过劳死 工伤 侵权

胡新宇是华为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一天,胡新宇突然休克被送进医院,被断定为疲劳性抢救无效死亡.但是此案中,华为公司强调他们只承担补偿责任,坚决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究竟过度劳累致死,公司应不应该负责,而这算不算工伤的范畴,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一、过劳死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一)过劳死的概念

“过劳死”源于精神病学概念,用以描述那些躯体、情绪、精神、人际关系、行为严重耗竭的病人.今天,“过劳”一词己由过去的多维现象,即由行为、身体、人际关系和态度等多个维度组成,发展到专指由于持续高强度的工作而导致的健康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给过劳死做这样概念描述:所谓过劳死是指劳动者被直接或者间接强迫长期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或违反劳动法体系中有关安全与卫生的规定而导致自身死亡的情形.

(二)过劳死的法律性质

关于过劳死的性质之争,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过劳死只是无法律意义的事件.第二种观点认为过劳死是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过劳死属于工伤.

笔者认为,只把劳动者的过劳死定义为工伤性质或是侵权性质都是仅仅不够的,在立法上否定过劳死,势必会使得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迫使劳动者超负荷劳动,以各种手段变相增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或者是工作定额,进而极大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与我国原本的立法宗旨不符.劳动者的过劳死应该既属于工伤性质,同时也属于侵权性质,两者是竞合关系.下面从过劳死的具体原因来分析它的工伤性质和侵权性质.

二、过劳死的成因分析

(一)长期的超时工作

工作超时已成为现代人的一种普遍工作现象,而劳动者“自愿加班”所创造出的巨大利润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用人单位更容易的更大程度上加大劳动强度,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最终的后果只能是导致越来越多的员工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而工伤的认定因素主要有四个: 一是完成工作任务或执行公务造成的; 二是在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造成的; 三是从事与本单位或本职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工作;四是从事有利于国家或社会活动造成的, 只要符合一条就可以构成工伤.

劳动者的过劳死往往符合其中一项或者是多项的条件.首先, 劳动者过劳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者之所以会过劳死完全是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 要求或变相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 积劳成疾所致; 三是劳动者从事的是与本单位或本职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工作; 四是从事有利于国家或社会活动造成的.因而, 劳动者过劳死我们完全可以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

(二)用人单位原因

虽然《宪法》第43 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检测制度.”但到目前为止大多数人却享受不到或不能享受这项应有的权利.主要原因是很多企业对于员工“带薪休检测”是不鼓励不提倡的.另一方面,从个人的角度讲,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谁也不愿意为了几天检测期而冒丢饭碗的危险.因此,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也是造成劳动者过劳死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可以看出, 用人单位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超负荷劳动, 是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的.


三、我国有关过劳死的立法现状

《工伤保险条例》第15 条规定,“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超过48 小时以后死亡就不能认定工伤,而我国很多“过劳死”案例因为没有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所以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目前中国尚未出现“过劳死”案件以“过劳死”的原因得到赔偿的案例.在“胡新宇”一案中,华为称胡新宇加班是“自愿的”,不承认胡新宇是过劳死,没进行诉讼,双方协议解决,华为只对此承担补偿责任,却坚决不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鉴于“过劳死”的案件越来越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善的保障,将“过劳死”纳入立法范围是很有必要的.但将“过劳死”纳入立法程序尚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其中很大一部分的损害事实无法量化.

四、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工伤认定的标准

笔者认为,在工伤认定,尤其是过劳死的认定上,应该采用更加灵活的“职业利益行为”认定标准.所谓职业利益行为,是指即使在非工作时间、地点,雇主没有明确授权但却符合企业利益的行为.劳动者在这种行为的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一标准是与现代工伤的基础理论―――职业伤害理论相统一,不仅仅是过劳死,对其他已经出现或者将要出现的应当纳入工伤范畴的情形都可以囊括在内,防患于未然.

(二)制定具体的关于过劳死的认定标准,明确将过劳死以及过劳引起的疾病纳入工伤范畴

在过劳死的认定方面,由于过劳所引起的疾病不具有职业特性,即使是在非过劳的状态下也有可能产生,因此其认定方法也应当不同于其他的工伤认定方法.建立健康档案可以反应劳动者在从事职业后其健康状况的变化情况,过劳所引起的疾病与非过劳所引起的同类疾病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一般而言,过劳所引起的疾病发病较早,恶化较为突然等.因此应该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掌握,再比照之前的劳动强度进行分析,认定过劳死的成立与否.

过劳死对劳动者和社会都危害甚大,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