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土地金融实践经验借鉴

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680 浏览:157095

【摘 要 】 农村金融怎么写作创新是关系“三农”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各级政府及学界关注的焦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一政策上的重大突破激活了农村土地的抵押融资功能,旨在缓解“三农”融资难问题.国外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农地金融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通过对德、美、日及台湾地区农地金融模式及经验的总结,试图为我国深入开展农村土地金融怎么写作提供政策参考依据.

【关 键 词 】 农村金融 土地抵押贷款 国外经验

在经济欠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农村金融具有三大明显特征:一是信贷市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二是金融机构运营成本高,三是农户普遍缺乏有效的抵押品.从金融机构的角度上看,为降低违约风险及防止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要求借款人提供足额的抵押品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因此,抵押品不足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性障碍.而对于农户而言,最有可能成为抵押资产的便是所经营的土地.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实际上是农户将所经营的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作为资产抵押给农村金融机构并获得贷款,从而为农业生产提供必要的资金.目前,我国农村各类产权抵押贷款还处在初探阶段,但是国外发达国家却普遍建立了完善的以农地抵押为特点的农地金融制度,可以为我国提供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中以德国、美国、日本的农地金融制度最为典型,德国的农地金融起步最早且最为完善,日本和美国也以自己的方式先后建立起了农地金融制度,另外我国台湾地区的农地金融安排也相对完善.虽然在土地的基本制度上我国与其它发达国家和地区具有显著差别,但研究和学习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农村土地金融配套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信用协会模式

德国的农地金融至今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早在十八世纪中期就建立了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协会建立之初旨在缓解地主的利息负担,为地主获得更廉价的信贷资金提供融资渠道.从历史角度看,信用协会在推动农业生产及发展德国农村金融市场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运作方式上,首先政府要求所有达到一定土地规模的地主必须参会,成为该会的会员.土地抵押协会经过政府的授权以土地作为担保向社会发行公债,从而为地主会员融入资金.从表面上看,该土地信用协会相当于政府的土地银行.至德国进行了土地改革之后,广大农民通过购写取得了自身耕种土地的所有权,此后,土地信贷协会继续发挥着土地金融融资平台的作用.政府从1984年开始放宽了协会的入会门槛,广大农民均可拿土地所有权证到协会获得抵押贷款,其资金来源仍然是通过发行公债.

农户首先根据自身的需要,向信用协会提交填写好的信贷申请表,说明需贷款的数额、期限及用途等,同时也需要反映所抵押土地的面积位置,然后将地契即土地所有权证一并交给土地信用协会.协会首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对审核通过的借款人的抵押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借款的具体额度,一般授信额度为抵押土地价值的50%到70%.最后土地信用协会同借款农户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与此同时,该农户通过缴纳少量的会费成为了信用协会的会员,并且会员资格期限与该笔信贷合同相同.信用协会拿到大量的土地地契后以此来发行公债,发行公债的数额小于土地的评估价值.信用协会发行的公债起初标明了抵押的标的土地,后来为了避免造成借贷双方的冲突,发行的公债债券以所有会员土地作为综合的抵押标的.

德国的土地金融是一种信用协会模式,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充当了信用相似度检测的角色,连接着农户(借款人)及土地公债的购写者(债权人),同时也是土地金融活动的核心.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相似度检测,其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虽然信用协会接纳会员时也要收取少量会费,但是并不经营各类银行业务,二是信用协会的抵押融资功能与政府的参与是紧密结合的.德国的这种农地金融制度设置,一定程度上盘活了农村土地资产,有效缓解了农村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德国土地公债制度对其他国家建立农地金融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且经过长期的发展,目前德国已经形成了以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土地信用银行、地租银行农业银行为主体的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美国联邦土地银行模式

在借鉴德国经验的基础上,美国在上世纪初开始建立农村土地金融制度.为了保证政策的效果,政府首先对农地金融进行了立法.1916年颁布实施了《联邦农地抵押款法》,根据该法共设立了12个联邦土地银行以及联邦农业贷款局,由联邦政府向土地银行注入资金.随着土地银行资金规模的不断增大,土地银行逐渐被合作社认购,与此同时政府资金占土地银行股金的比重不断下降,以至于土地银行完全为农村合作社所有.此外,法律还明文规定,只要数量超过十的农户组即可组成土地银行合作社,因此大大促进了土地银行合作社的发展.与德国的模式十分相似,农户需要借款时,首先要向当地的联邦土地银行提交申请,如果最终借款成功需按借款额的5%入股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会员,会员资格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相同.相应地,实际借款数额大小需要根据抵押土地的价值而定,借款期限在3―40年不等,利率一般在6%左右,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本付息.总体上看,美国的农地金融模式大量汲取了德国的经验,所不同的是,美国首先通过立法并由政府出资来设立土地银行,这使得该政策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三、日本的农协合作金融模式

与德国、美国不同,日本的农村金融制度具有两大特点,第一,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上出现过断层,二战前后的农村金融格局差距很大,且经过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第二,日本建立的农协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机构本身是经营借贷等业务的金融机构.二战之前,日本的农村金融以商业性金融为主,有主要进行大型水利工程及综合性农业开发项目贷款的劝业银行,有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用于小规模建设,购写农具、肥料、机器等的农工银行,还有专门为北海道农业开发而成立的北海道拓殖银行.二战之后,日本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出现巨大的变革,逐渐设立了强大的农协系统合作金融,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主,其它金融形式为辅的农村金融体系.合作金融体系共有三个层次,最低层次是农协的合作金融部,按照自愿的原则,直接由农民及其他团体入股组成,入股的成员是市、町和村的农民,主要业务是吸收农户存款并且向资金短缺的农户发放贷款,资金短缺的农户可以拿出土地作为抵押向协会申请贷款.中间层是县信用农业协调组合联合会,其功能是为全县范围内的农协合作金融部提供资金结算、调剂及管理怎么写作.最高层次是全国农林金库,由县联社与政府共同组建,并由政府对其进行管理,其功能是实现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调剂及清算,负责向其它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并同时经营部分大型农业关联企业的贷款.三个层次由下向上依次参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相互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支持怎么写作关系.在这种农地金融体制的安排下,日本形成了层层监管、各级负责的严密农业金融体系,实践证明这种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对日本农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日本农村金融的成功引起人们对另一问题的反思,在日本的农协系统中,土地抵押贷款只是农户获得资金的一种渠道,且并不是主要渠道,这是否说明农地金融的作用并非十分重要,抑或日本的成功经验并不能给我们带来农地金融的启示?实际上,日本属于土地稀缺的国家,农户的土地资产有限,因此通过农地抵押来融入资金也是有限的.在客观条件的制约下,缺乏有效抵押品只能通过抵押替代机制来弥补,而强大的合作金融体系正好发挥了这种功效.所以,日本的经验说明寻找合适的抵押替代机制与农地金融同等重要,而将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发挥农地金融的作用,且可以跨越农地金融存在的客观屏障.

四、我国台湾的农地金融模式

台湾农地金融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在日本劝业银行的基础上,台湾成立了土地银行.台湾土地银行成立后,其主要职能是配合政府出台相关土地政策并对农业各个领域投放资金.在成立初期由于资金规模较小,其业务主要是通过土地抵押发放小额贷款,对促进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实现土改之后,土地银行的资本金逐渐壮大起开,开始提供较长期的低息贷款.1973年之后,台湾土地银行开始转变成为专业的不动产银行,业务重点逐渐从农业领域转向住房抵押贷款.虽然业务重点发生了转移,但台湾省已经逐渐形成了一批农村金融机构,共同构建了一张完整的台湾农地金融制度网.主要有:第一,农渔会信用部是台湾的基层农业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吸收会员及家庭的存款并向其发放贷款,承办渔业的生产和运销方面的贷款业务,第二,台湾省合作金库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调剂全省各地合作社、农渔社以及合作农场等社团的资金,协助合作事业,各种形式的贷款,第三,台湾的“中国农民银行”是一家专业给予农业信贷支持的银行,网点也是遍布岛内各个地方.整个农村金融体系表现出了体系完善、金融机构网点众多、管理制度严格的特征.此外,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较大,通过贴息贷款给农村金融机构、施行利息补贴、损失补偿以及特殊准备金等优惠政策激励金融机构向农业领域投入资金.台湾的经验说明,在农村金融发展的初期,尤其是在严重信息不对称使得商业性金融裹足不前的情况下,土地金融尚可发挥重要的作用,并由此可以促进农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五、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说明,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发展农地金融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与其它融资渠道不同的是,农地金融通过抵押贷款吸收社会资金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我们对以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地金融模式的经验进行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设立开展农地金融的土地银行

从农地金融制度安排上看,各国都建立了专门的面向农业发展的土地银行,如德国的土地抵押信用协会、美国联邦土地银行、日本劝业银行以及台湾的土地银行.尤其是在农村金融发展的早期,由于商业性金融发展缓慢,具有性质的土地银行发挥着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主力军作用.

2、农地抵押可间接融资也可直接融资

日本和台湾的农地金融主要以间接金融为主,即土地银行吸收存款并通过土地抵押将资金贷给农户,而德国和美国的农地金融则是采取的直接金融形式,其土地银行实际上只是土地金融证券化的相似度检测.在政府保证信用的前提下,土地银行通过发行土地债券将社会大量闲散资金汇集起来为会员融入资金.而具体采取何种形式则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是证券市场发育的状况.

3、政府在农地金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和具体制度的顶层设计上.通过立法为农地金融提供法律保障是促进农地金融发展的有力措施,二是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政府可以为土地银行提供资本金,也可以对农业贷款给予补贴、提供贴息以及税收减免等,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激励金融机构开展农地金融业务.

和其它国家相比,我国开展农地金融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十分特殊,主要是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农村金融涉及的土地产权并非完整的产权,因此,我国的问题既在农地金融内又在农地金融外.我国不仅要有选择性地汲取以上国外成功经验,更要因地制宜地进行制度创新以及农地金融发展的配套改革,从而将农地金融真正纳入到农村金融市场框架中来.

(注: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青年人才项目“实融包容趋势下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与政策研究”(Q2014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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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