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38 浏览:10467

摘 要 2009年国务院在《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怎么写作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提出“适时启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股票”.这意味着境外企业在中国发行股票,很可能在10年以后成为可能.股票发行涉及到我国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安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设置何种审核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境外企业股票发行主体、发行审核机构、标准方面,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境外企业在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 键 词 境外企业 境内股票发行审核制度 审核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29-01

在进行讨论之前,有必要先确定境外企业境内发行股票的制度设计,即:一是证券的发行人是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境外企业,是境外法人,而投资者是我国境内的机构和个人,二是股票发行方式采用直接公开发行方式,三是股票的发行地在我国境内,并在我国境内证券市场上市交易,四是证券发行价以及交易都以我国货币确定,发行人所募资金既可转出国外也可用于中国境内投资,五是与股票相关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

一、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的主体界定

英国的股票发行市场开放已有百年的历史,英国对境外公司发行股票的主体方面的规定可以为我们所借鉴.英国《公司法》、《金融怎么写作法》等有关法律以及《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规定了股票发行方式与发行主体资格要求.股票发行主体必须是公众持股公司,其25%股份为大众所持有.①

我国也应做出类似规定,即在我国公开发行股票的境外主体必须是外国法人,而且是股份总数的25%(或者更多)由社会大众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这样设置的理由有:第一,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架构全面、有成功运营公司的经验.引进有运营成功经验的外国公司能让我国股票市场表现更稳定.第二,稳定又治理架构完善的股份公司可以为中国投资者创造持续而较多的投资回报.让中国投资者尽可能地通过投资优质外国公司增加资本性收入.第三,社会大众持股的股份公司,接受来自于社会大众股东的监督,可避免公司高管或者大股东做出有损社会大众股东权益的决策,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我国投资者的权益.

二、股票发行的审核机构

依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核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机构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而不是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直到200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将债券的发行审核权交由证券会行使.现今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权以及证券监管权由证监会统一行使,所以对于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发行股票的审核权仍应由证监会行使.其理由如下:首先,对国内外发行主体的证券审核权由一个机构统一行使,有利于行政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审核效率.其次,证监会作为中国境内的专门审核机构,具有丰富的证券发行审核工作方面的知识积累、人员储备、审核经验.证监会成立至今不到二十年,但得益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逐渐壮大,积累了较多的证券监管方面的经验,这无疑是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后能保证健康发展的基础.最后,证监会在总结现有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考虑设立专门审核境外公司股票发行的审核委员会.

三、股票发行的审核标准

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属于核准制.因此,我国对外国公司发行股票的审核标准应包括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下面进行分别论述.

(一)形式标准

1.需要送报证监会的相关文件

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只能是发行新股.对其形式标准方面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可借鉴英美国家的规定,我国可以设计若干专用于外国公司的特制表格,规定填写其在国籍国登记的情况,如公司营业执照、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财务会计报告等,并且报送股东大会决议、大股东名单、招股说明书、中国境内的承销机构名称以及有关协议、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等.

2.需要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内容及其标准

需要送报审核机构的文件同时也需要向社会公众披露,但先要经过证券审核机构核准以后.各国要求发行人要保证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检测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新股的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具体公告的方式和场所,而且规定了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和其中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


我国应当对于外国公司实行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法律标准必须体现及时性、合时性、重要性、充分性、规范性,必须让发行人承诺向社会公众披露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检测记录等.

(二)实质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股票的国内发行人规定了详细的实质标准,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流量净额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发行前股本总额、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像英国,要求外国发行人有3年的经营记录,按国际会计标准或英美现行会计标准编制的最近3年的会计报表,外国公司的注册股本应超过70万英镑,并至少有25%的股份由大众所持有,境外公司须按伦敦证券交易所规范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介绍公司情况,发起人须使用英语发布有关信息等.

外国发行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外的社会公众持股的公司,具有3年以上(可到6年)的连续盈利记录,并且其净利润在三年以上连续正数超过2亿人民币(或者更高),其向中国发行的股份须达到股份总数的30%以上.通过设置较高的入市标准降低我国境内股票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中国开放证券市场是渐进式的,所以开始设定的各项审核标准必须要高,再根据股票市场的实际表现可逐渐降低审核标准.

注释:

①胡继之主编.海外主要证券市场发行制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