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947 浏览:10250

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和进行原产地管理需要原产地规则.各国和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或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就是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在当今世界,一项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经历数个国家和地区是非常平常的事情,而这项产品的原产地不能既是这个国家和地区的,又是那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原产地制度,使原产地的判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从适用的范畴看,原产地规则可分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一、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原产国标记和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我国现行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于2004年9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内容和原则制定的统一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原产地领域与国际进一步接轨 .《条例》共27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和确定原产地的特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申报和预确定、出口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与核查、保密和处罚进行了规定.在原产地规则中原产地标准的认定是核心要素.

根据《条例》,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具体列明.其中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公式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一般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防止伪造、变造、写卖、盗用、涂改原产地证等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顺利通关结汇的案件的发生,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于20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共6章44条,对原产地证签证工作作了全面的规定.

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属民间机构).当进口方要求出具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未明确要求的,上述两个机构均可.申请人申请原产地证签证,必须事先向检验检疫机构产地证注册登记,取得《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登记证》.申请签证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书、填制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一套和出口商业一份,必要时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如果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还应当提交货源地签证机构出具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审核合格,签证机构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一正三副,其中一正两副交申请人,另一份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

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系指任一成员方为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根据契约或自治贸易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包括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契约型单方给惠体制和区域经济集团互惠体制三种体制下的原产地规则.制定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目的是确保优惠待遇给予符合条件的对象,防止该优惠待遇的滥用.

(一)互惠性优惠原产地规则

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中国正稳步推进自贸区层面的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协调.目前中国已经对外签订的互惠自贸协定有七个,其中原产地规则是自贸协定的重要内容.互惠原产地规则的关税优惠是由订有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经济集团内的国家相互授予的.

(二)单向优惠原产地规则

单向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关税优惠是通过自主方式授予或通过协议但非互惠性方式授予的.目前我国出口商品可享受的单向关税优惠待遇为普惠制待遇,进口商品可以享受的单向关税优惠待遇为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为了正确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范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的管理,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31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原产地判定标准、直接运输规则、签证与核查、进出口货物申报及单证提交、原产地标记、不适用优惠税率的情况、原产地核查、保密和处罚等进行规定.

《规定》是普遍适用现有和将来各优惠贸易协定的优惠原产地管理办法.随着我国自贸区战略的推进,达成的优惠贸易协定越来越多,签署的原产地规则各不相同,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原产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中的原产地规则应该既符合已经实施的协定,又为以后协定的签署提供基准性条款.为了满足这个要求,《规定》将我国已签署的协定和国际上优惠贸易协定的共性原产地规则引入,对原产地规则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完全获得、非完全获得、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及处理、运输容器及包装材料、中性成分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三、我国现行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之比较

(一)制定主体不同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一国从经济利益和整体需要出发,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所以又称为自主原产地规则.制定我国现行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是我国独立国家意志的体现.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主体是参加优惠贸易安排谈判的各方,是各成员国谈判妥协达成的一致,所以又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它属于国际法范畴,其审定修改需要各方的共同协商.

(二)适用范围不同

我国现行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凭以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它的目的是确定一个产品的身分,使得进口国据此来确定适用的贸易政策.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仅适用于根据契约或自治贸易规定的成员方之间确定货物是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仅在货物进入成员方并申请享受关税优惠时根据原产地规则进行判断.它的目的是确定一个产品的资格,据此确定产品是否能享受关税优惠.

(三)适用税率不同

出口货物符合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税率为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出口货物符合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这是在各自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的关税优惠.

(四)规则的宽严程度不同

由于制定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目的是确保优惠待遇给予符合条件的成员国,防止该优惠待遇的滥用,所以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对受惠货物的原产地要求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更加严格.原产地规则包括原产地判定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三部分.

从判定标准来看,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相比,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规定了较高的原产国当地价值含量等要求.以百分比标准为例,我国现行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增值标准为出厂价的30%,而优惠原产地规则,除CEPA外,均超过30%,例如《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为离岸价(FOB)的55%,中国―东盟自贸区为离岸价(FOB)的40%,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为离岸价(FOB)的40%.

从直接运输规则看,我国现行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没有直接运输的要求.而各优惠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对直接运输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规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如途径其他国家或地区,必须处于该国或地区海关监管之下,未超过协定规定的期限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之所以有这样的差别是因为优惠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要防止贸易转运,转运会破坏成员方的关税结构,而限制转运还会增加区外资本的流入和区内生产中当地原材料的使用.

从书面证明看,出口货物如符合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标准,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或贸促会(CCPIT)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而优惠贸易协定下的原产地证书一般由各国机构签发,在我国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当然在一些发达国家没有专门的机构签发优惠原产地证,则可以由出口商自行申报.

原产地规则都是国家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改进和不断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将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正确认识和重视原产地规则的运用,按照规则调整自身产品结构和经营策略,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应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学习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