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缺失之因

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960 浏览:16803

[摘 要]市民社会是一个享有高度自由自治、免受肆意侵害的消极领域,同时也应当是一个对活动有着一定影响力、并与之适度抗争的积极领域.近代中国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并未产生市民社会.中国传统文化、制度上的缺失、社会的不稳定是其背后的原因.近代中国未能产生市民社会的原因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对于现代化进程中建设“国家-社会”良性互动关系也是一种参照.

[关 键 词 ]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文化;制度

中华帝国是否存在过市民社会?中国近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如何?社会背后的深层缘由为何?这些都是近年来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制度与思想两方面来探讨中国近代的“国家-社会”图景.

一、市民社会概念之界定

市民社会的概念从古到今并无统一的内涵和外延.在洛克那里,与自然状态对立;在黑格尔那里,与政治国家抗衡;在哈贝马斯那里,与经济领域分离;在基恩那里,又与经济领域一体.据考证,迄今为止,市民社会的概念多达百余种.因此,对于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它是我们进一步研究的起点和分析的工具.

在今天,几乎达成一致意见的是NGO、NFO是市民社会最为重要的微观活动主体.它们的作用在于国家与社会的一个沟通点.因此,笔者非常同意邓正来先生关于市民社会的定义,“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公域.”在此定义下,市民社会应该是一个享有高度自由自治、免受肆意侵害的消极领域,同时也应当是一个对活动有着一定影响力、并与之适度抗争的积极领域.因此,它不是无政府的桃花源,也不是推翻国家的暴力机器,“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乃是二者之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

这里,仍有几点需要阐释.首先,市民社会中并不包含纯粹以政治目标的结社.有些学者把孙中山领导的兴中会以及大大小小的立宪派组织视为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发达的标志.但是这种说法并不确切,从上述定义可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纵使不是十分明显,但也不能混同.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制衡重在影响,而非直接以政治作为目标.否则就混淆了市民社会与党派、政党的区别.

其次,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应当是良性互动关系.从黑格尔以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产生了分离,有些学者就将两者的关系简化为明显的或潜在的暴力对抗的形式.但是这样截然对立并不符合当今市民社会理论的现状.NGO、NFO与国家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利益的博弈,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的过程.它们之间不是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更不是暴力角逐的战场.

最后,由于市民社会是西方舶来的话语,它产生和发展的根源均在西方,用它来作为研究的起点和分析工具或许会带来不可避免的话语霸权,“强烈暗含了对西方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预设”.但是本文的目的仅在于用市民社会的定义对近代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进行“描述”,如需建构中国式的市民社会,必然要进行中国式的转化,但是不变的应当是对于市民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的追求.

二、中国近代没有出现市民社会的缘由

(一)文化层面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形成了独特的中国传统文化,在战争之前几乎没有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蒙人、满人等顺从了中国传统文化).这与西方文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梁漱溟认为西方的文化方向是“向前要求”的,中国文化是“以意欲自为调和、持中为其根本精神”.中国人讲求和谐,西方人喜好竞争.因此,西方有着很长时期的“国家-社会”的对立历史.而中国人有着安分守己的行为模式,这样自然无法形成对于政治国家的抗衡.“传统遂成为绝对无比的权威,社会就在传统的连续绵延之下,维持此种秩序的稳定.”

这种维护传统秩序的文化在事实上则形成了“国家主谋,社会团体帮凶”的恶性循环模式,使得国家权力得到了最大化的发挥.社会团体总是希望得到的认同,因此在夹缝中求得生存.为了赢得袁世凯的嘉奖,商会和商团甚至作为其镇压“二次革命”的帮凶.即便是商会少数几次对国家的要求,也仅仅集中在商法修订与商事裁判权两方面,为了求得自保而不得不进行的自卫.

传统文化对商会最为重要的影响当属心理方面.毕竟心理的变迁需要很长时段,并不能像制度那样随意移植.尽管商人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重农抑商的传统文化中,商人地位处于“士农工商”四民之末),但大多数的商人“同新式企业并未发生关系,仍厮守祖传字号陈旧格局的商人,其心理内层变化甚少或根本就没有变化.初期商会‘事事皆仰成官断’,其总理、协理一定得由官府行文札委的反常历史现象,便说明官对商的驾驭或反过来说商对官的依赖状态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这样的心理依然是前现代的.

这种传统的心理也同样使得商人们面对急剧变化的社会现状无法应对自如.他们在追名夺利的过程中始终无法找到一种归属感,找不到信仰的根基.如穆藕初遁入佛门,张謇晚年儒佛兼修,周学熙退隐家乡,无不是他们矛盾心理的体现.这种心理结构使他们无法肩负起市民社会的重担.

(二)制度层面

拥有良好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可以成为市民社会逐渐形成的催化剂.这样的制度明确划分了国家对市民社会进行干预的条件和尺度,确定了市民社会自主性的界限,同时也明确了市民社会与国家对话的空间.正是在双方对话的空间中,才可能发生哈贝马斯期望的沟通(Discussion),促进双方进一步的完善.

反观近代中国,这样的制度始终未能定型.以商法为例,1904年之前,商业制度仅仅是多样化的商事习惯来支撑,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又极赋地域性色彩,阻碍了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会简明章程》短短26条,只是粗略的勾勒出了商会的框架,并且处处体现了集权主义的特点,在具体事务上都须经过商部的审批.也就是说,应该作为市民社会内部的商会,清政府并未敢授予其多少的权力,整个章程都是对义务的规定,显示了该章程以及清末立宪的虚伪性.尔后的《大清商律草案》尽管在形式上有所完善,但并没有来得及实施.在上任后颁布的《商会法》中,也有着浓厚的政治色彩,其中明确规定了反革命者不得进入商会,事实上反革命并不容易界定,因此就成为了压制进步分子和实行集权控制的口实.总之,无论政权如何变化,都可以看到统治者用法律等制度将大权紧握,并没有在制度上为市民社会的产生创造出环境,反而扼杀了其苗头.“民初司法机关的衙门化,较之于晚清,不仅没有改善反倒还有恶化.” 这或许是和中国法律传统密不可分的.即使是在近代社会剧变之时,我们也无法隔裂自己的法律传统.中华法系几千年来自成一系,其特点为高度集权、德主刑辅.所谓“出礼入刑”,刑只是对礼的一种补充,自然会产生《商会简明章程》中仅仅只对义务的规定,以及《商会法》中的政治倾向,“法律成了压制性力量,是记载义务的文本,而不是权利的宣言书”.再加上法律中形式与实质的二律背反,“从其实质的或价值的意义上看,非但没有出现令人瞩目的飞跃,反而在一定时期或在一定程度上不断地向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回归”.这样的法律保留了高度的集权性,社会自身的发展受到了压抑,市民社会也就难以产生.

(三)社会层面

社会中的各个变量同样也是影响市民社会存在的因素,尤其是在近代中国社会剧变的大背景之下.两次战争、甲午战争、辛亥革命、军阀混战、抗日战争、三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华民族生活在炮火与混乱之中,多数人寻求自保,谈何真正能组织起市民社会?

因此,在不安宁的社会环境中,商人等社会主体就不得不寻求庇护之处,要么依附于政府(或军阀),要么投奔外国组织,如此使得商人自身的独立性依然没能得到培育.于是一方面直接或间接的行贿――如出资捐纳功名等――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在其外国主子面前低声下气、诚惶诚恐.尽管他们可能在思想上并未希望如此主奴关系,但传统的“官本位”文化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使其不得不有所依靠,这样才能继续经商,不至于被战乱所吞噬.因此陶鹤山感慨“无论是托庇洋商还是依附封建势力,都是中国工商资本家逐利的手段,其中有他们的无奈等在他们身上深深刻上了依附性的烙印,使其失去最为宝贵的独立性.”这样的商人和商会就更容易受到所依附的政治实体的影响.

在的国民政府上台之后,对商会等各式的社会团体进行了大规模的打压和取缔,惟恐社会团体的崛起会威胁到自身的统治.在1927年起,国民党从上海开始强行推行统一的商会政策,在各地建立起“御用”商会,希冀以此消除商会的民间色彩.“各地推广上海经营,很快建立起省商会、市商会,无一例外地处于地方当局控制下,民间商会不复存在,实业界的民族资产阶级不再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政治力量.”事实上,以为首的官僚资本家希望能够通过各种手段抑制社会上的实业家,使其全部成为自己的附庸,以达致自己对资本的垄断.所以尽管商业贸易并未中断,大多数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依然没有提升.

以上从三个层面考察了中国近代社会未能产生出独立的市民社会的缘由.当然,这种层次的划分是粗糙的,实际中三个层面互相影响渗透,作为一个整体作用于社会团体之上.各个层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影响力,而且我们应当看到在清末民初的短时期内,由于社会权威的缺失、法律的失范,确实产生过市民社会的雏形.

三、结论与反思

中国近代历史确实跌宕起伏,但更多的是一个暴力斗争与反抗的历史,并未真正确立了市民社会.也就是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并未能如前述定义中的良性互动关系.应当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商会并未能拓展出属于自己的领域.由此又可以分为三个时段:在清末《商会简明章程》之前,商会没有成立,商人们仍然是自觉的以个体面向国家,自然无法抗衡,但是西方文明的涌入与商贸的发展开始逐渐影响商人的地位以及心理特征;从1904年到军阀混战时期,这段时间商会开始成立,商人们逐渐参与各项政治活动(包括法律的制定,尽管并未实施),但这些活动多为不得以而为之,是在变革的社会中寻找自我保护的手段,这段时间商人和商会为寻求“一个享有高度自由自治、免受肆意侵害的消极领域(Be Free From)”而不懈努力,但并未达到主动开拓积极领域的自觉,所以只能称其为市民社会的雏形;军阀混战及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前期的混战打破了市民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安宁环境,对商业也有所削弱,后期由于在政治上对商会进行打压,使得原有的市民社会的雏形根本不复存在.


近代中国未能产生市民社会的原因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对于现代化进程中建设“国家-社会”良性互动关系也是一种参照.由于文化上面的巨大差异,就不能对于西方市民社会进行牵强的比附,应当从功能方面借鉴.也就是在中国独特的语境下用市民社会抗衡政治国家并达到双方的共同完善.因此在制度层面上,应当加速政治的进程,尽早建立以权利本位的各项法典,使市民社会的主体能够在该领域内享有充分的自由,并且用程序法约束市民社会抗衡政治国家的方式,在程序保障下进行沟通.在社会层面上,应当欲求“大社会”的出现,建设和谐社会,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下培育市民社会,使其拥有稳定的自治空间和一定的政治参与空间.在这两个层面完善的同时,逐步地改变中国传统中对依赖的心理、养成法治的观念.最终达至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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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欣(1965―),女,贵州遵义人,贵州省遵义市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法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