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看改革

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638 浏览:69401

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是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文献,标志着对社会主义认识上树立了一种新观念.如果说时代的社会主义是阶级斗争的社会,时代的社会主义是市场经济的社会,那末现在的社会主义是和谐社会,由斗争哲学转向和谐哲学,这在指导思想上是一个重大变化.这一战略决策,丰富了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加了新的内容,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建设顺利发展,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使社会主义运动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我认为和谐社会应有三大支柱,一是产权明晰,二是政治,三是共同富裕.和谐社会的核心是经济利益,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商品、市场经济.经济利益关系处理得好,社会就容易和谐.但经济利益的界定应有一个标准,它应是社会共认的一个原则.只要大家共同遵守这一原则,社会就容易实现和谐.但这一原则在不同社会是有不同标准的.在原始社会是平均分配,在封建社会是等级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商品、市场经济原则.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讲到商品等价交换时,指出利益原则的标准:商品交换为经济利益提供了质和量的标准.质是产权,量是数量.一是等价交换,表明物权没有被侵犯,保护了财产;二是等价交换,二者在量上相等,谁也不能占谁的便宜;三是等价交换,表明双方权利平等,不承认任何特权;四是商品交换要求自由往来、自由交换,反对封锁和割据.凡是违反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原则的就会引起矛盾,出现不和谐,比如垄断.我国目前也处在商品、市场经济阶段,也应把这些原则作为界定经济利益的标准.为此就应努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对一些违反市场原则的要加以纠正和惩处.如检测冒伪劣、欺行霸市、封锁割据等,都是违背等价交换原则的;利用特权谋取私利,侵蚀国有资产,表明权利的不平等;分配收入差距太大,公共产品供应滞后,表明社会不公,所有这些都会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因此在今天要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整顿市场秩序,提倡守法诚信、,加强公共产品供应的力度,等等,都是为了遵守商品的等价交换原则,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商品、市场原则实际是商品的价值规律,也就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尊重客观规律,按规律办事,可使经济关系和谐,经济关系和谐人际关系也容易和谐.所以,构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应建立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使人们的行为都以经济规律的要求为依据,这样就能增加和谐因素,减少社会矛盾,使方方面面都能够顺利发展.

商品、市场经济这些原则反映到观念上就是自由、平等、博爱,曾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一面旗帜.如果真正做到自由、平等、博爱,社会也会和谐.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些原则只属于资产阶级所有,广大劳动人民无权享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能消除资本主义这种阶级局限性,使全社会共同享有,人人过上自由、平等、富强、幸福的生活,就应高举自由、平等、博爱的大旗,倡导其积极方面,为我所用,使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精神支柱.决不能因为资产阶级利用过这面旗帜,我们就把它丢掉,否则经济关系和上层建筑会扭曲,出现不和谐.

社会的发展如果违背经济规律,就会出现社会矛盾,这是最大的不和谐.资本主义社会最大的不和谐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和私人占有、个别企业有计划和整个社会无计划的矛盾.马克思认为这一基本矛盾导致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即在消除这两大矛盾的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社会.斯大林就是根据这一理论 ,消灭了私有制,建立国家公有制,取消市场经济实行计划经济.国有制和计划经济就成为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的两大支柱.这个模式的最大特点:权力高度集中、分配高度平均主义、效率低下.《宣言》批驳了资产阶级认为私有制一消灭,“懒惰之风就会兴起”的说法,但在斯大林的社会主义里,虽然懒惰之风没有兴起,却出现了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矛盾重重,成为社会主义不治之症,可以说部分现象不幸被资产阶级言中了.实践证明这两大特征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才会出现这些现象,使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不能发挥.因为国家所有制违背了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社会所有制,计划经济违背了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逾越阶段的规律,人为地建立国有制和取消市场经济.由于这些原因使社会矛盾越来越严重,最后导致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消亡.而中国走了一条相反的道路.总结了中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提出要进行改革,不改革是死路一条.他认为中国的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特点是贫穷,而“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就否定了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将国家所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作为改革对象,以市场经济体制来代替.应当说改革对象是明确的,改革也取得巨大成果.但改革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人们的认识不一致,因此就出现了第三次大争论.第一次大争论是关于社会主义能不能采用商品经济问题,十二届三中全会对此作了肯定性的答复,以商品经济原则来界定经济关系,就能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发展.第二次大争论是关于社会主义能不能采用市场经济的问题,小平同志和十四大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性的答复,以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模式,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就能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协调经济发展,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第三次大争论是关于改革后创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的问题.提出社会主义改革应遵循三原则:一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二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三要防止两极分化.总之一句话:改革不是否定社会主义,而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也就是创新和发展.所以,改革所否定的是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而不是社会主义原则.现在所坚持的“自我完善”,不是在斯大林模式的基础上修修补补,维持原有体制,而是在否定斯大林模式的基础上要创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或者说和谐的社会主义.在这一新型的社会主义里,不是否定公有制和计划,而是以什么样的公有制为主体来代替国家所有制,以什么样的计划来代替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这两个“代替”就是新旧社会主义的区别,也是第三次大争论的焦点.提出特色社会主义与和谐社会主义,只是表明新旧社会主义的区别,是一个总体概括,并没有勾画出新社会主义的具体蓝图,指明应建立什么样的公有制,采取什么样的计划.所有这些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研究,在社会主义改革的实践中进行探索.

我国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是从国有企业的改革开始的.经过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国有经济有了一个明确的定位,划定了国有经济的范围,指出国有经济只控制:国家安全、自然垄断、公共产品和怎么写作行业,以及支柱和高新产业中的骨干企业.也就是说,将国有经济定位为:国家执行职能的一种经济手段,而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这是第一个定位.第二个定位,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的:“股份制是公有制实现的主要形式”.这就表明,以股份制代替国家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应占据主体地位.股份制所以能作为主体,因为它是社会所有制,股份制的基本特征是私人资本社会化,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一种所有制.股份制也符合马克思所指出的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因为股份制是一种法人产权制度,是股东的集体财产,但每个股东对公司的资产无权支配、处置、使用、分配,他们只是股票的持有者,是在股份公有制基础上的一种个人所有制.

其实,马、恩对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早有定论,他们指出股份制是:“社会生产”、“社会资本”、“社会财富”、“社会企业”、“合作工厂”、“社会管理”、“资本家被排斥在外”等等等.这是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制度下股份制的定性,“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的扬弃”,局部实现了私人资本社会化,使部分所有制发生了质变,扬弃了“私有”制,即成为社会所有制,这就是社会主义因素.

关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否可以生长出社会主义因素,人们可能有不同看法.斯大林早就讲过,“由于国内没有任何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萌芽,苏维埃政权必须在所谓‘空地上’创造新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斯大林所说的“空地上”,即意味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的经济因素.但是马克思不这样看,他在1871年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所写的《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指出:“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由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孕育着新社会因素.” 这种“新社会因素”应该是社会主义因素,产生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内,因此才有前面马、恩对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定性,表明股份制应是“新社会因素”之一.

马、恩把股份制定性为社会所有制是有充分道理的.任何一个信奉马克思主义的人,都会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一大发现,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践又验证了这一个规律的正确性.这一规律的客观作用就决定了,它不以社会制度性质或哪个阶级掌握政权为转移,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都会发挥作用,这种作用可以通过革命形式的突变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和平形式的渐变来实现,股份制就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有制的渐变,生产力的发展使其在一定范围内扬弃了私自制,以便适合生产力的要求.再加上资本主义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等一系列措施,大大缓解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再也没有出现象1929―1933年那样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社会比较和谐发展.所以在批“趋同论”、批“人民资本主义”时,不能不面对这一现实.

既然马、恩把资本主义下的股份制定性为社会所有制,那末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不应再有任何异议,因为它是从资产阶级社会解放出来的“新社会因素”,应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所有制的主体.同时这一理解,也可以对马克思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一哥德巴赫猜想作一种旁证.


关于市场经济下的计划,不论西方经济学,还是东方经济学,都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有计划介入,政府要干预.但问题在于这一计划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应将二者分开,因为它们有本质区别,不能等量齐观.

第一,两个体制不同的计划.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是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经济体制的体现.而市场经济下的计划只是一种调节手段,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与经济体制无关.

第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是高度集中的、带有指令性的、与资源配置和人员分配相结合的计划,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市场经济下的计划不是行政性的计划,是在市场经济之内,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主要采用经济手段,不带有强制性.

第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是加工的工厂,没有自主权,主要以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为己任,不计成本、不计经济效益,国家宏观调控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都由国家承担.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就不同了,它具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使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盈亏要自负.在存在国有、民有、外资等产权多元化的情况下,国家的宏观调控引起政策的变动而使企业受到损失,应由国家来赔偿,如同美国限制粮食播种面积,对农民的补偿一样.

第四,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是包罗万象的,无时无处不在.企业是一个加工厂,供、产、销、人、财、物都由国家计划所控制,企业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按国家的“路线图”进行,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权,就连改建一个厕所,也需要上级批准.居民的吃、穿、住、行、生、老、病、死,都由国家计划来规定,实行凭票、凭证、定量、定点供应,个人没有任何自主权.这样的计划不利于调动企业和个人积极性,使各方的关系不和谐.而在市场经济下的计划,只要不是政策禁止的,企业和个人都是自由的,不受计划约束,就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将宏观调控与宏观调节区分开,少用宏观调控,多用宏观调节,因为调控带有强制性,容易出现一刀切,往往是事后调节,引发经济大的波动,会造成损失,带来后遗症,增加不和谐因素.宏观调节是属于微调,事先调节,影响小,避免经济损失,社会比较稳定.美国的美联储原主席格林斯潘,就巧妙地利用利息率进行微调,收到宏观调控的效果,经济平稳发展,社会比较和谐,我们应该效仿.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使经济关系和谐,而经济关系和谐必须建立在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一切制度的设置、政策的制定,都应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经济和谐社会才能和谐,社会和谐才能国泰民安,社会安定,为人们创造一个心情舒畅的环境.这样就能发挥人们的潜力,增加凝结力,萌发想象力,激发创造力,形成合力,才会出现马克思所说的:以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也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收稿日期:2006―10―21 责任编辑: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