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证券税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13 浏览:12607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正日渐成熟化、国际化,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科学、合理的证券税制度必不可少.本文在介绍分析国外证券税制度的同时,也总结了我国现阶段证券税制度存在的缺陷,针对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证券税制度的设想.

【关 键 词 】证券税制 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所得税 证券投资所得税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其自身的不断规范、约束,同时也需要一个良性的外部环境,税收便是这个外部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证券税收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国家调节证券市场的经济杠杆和重要手段.因此,合理而完善的证券税收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欧美等经济发达的国家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都在证券课税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其他国家提供了良好的范本.

一、对发达国家证券税收制度的简介

在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与地区,证券税收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展、完善的过程.纵观他们的证券市场的税收状况,进行征税的环节主要有四:一是证券发行环节,主要针对申请发行并经登记许可的有价证券征收登记许可税,如荷兰、日本等国;另外一些国家则要求公司在登记时便缴纳固定比例的资本税,如英国、爱尔兰和比利时.二是证券交易环节,指对股票、证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写卖成交额所征收的一种行为税,主要具有抑制过度投机等宏观调控作用.[1]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是这种税收的代表性国家.但也有国家认为,征收交易行为税将提高交易成本,造成资本市场流动性受阻,因此没有开征这种税收,如美国、英国.三是对证券交易所得环节课税.证券交易所得有两部分:一为持有所有,即持有证券期间所获股息、分红等收入,绝大多数国家都将股息、红利纳入所得税征收范畴,分公司和个人征收;二是转让所得,即写卖有价证券的差价所得,多数国家将这种价差视为一般所得,或作为资本利得税的一部分又或者与一般所得合并征收税收.四是对于证券继承以及赠与环节征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把证券列入财产税的征收范围,当所有权发生移转之时,同样进行课税.[2]

(一)美国证券税制

美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属于直接税体系,以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为整个税收体系的核心,政府比较偏重于对准个人投资者的证券投资进行课税,其中又以个人资本利得税最为重要.美国证券税制对个人征收的税种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证券流转税.以交易额为计税依据,定率计征,只要有交易,无论盈亏均要交税.流转税可以采用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的方式进行征收,可以增加政府的收入,但也会增加交易成本,因而可能会妨碍资本的优化配置.美国作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可能并不担心市场投机现象,却对资本流动不足心有余悸.故美国于近年废止该税种,以确保市场资本的流动性.[3]

2.资本利得税.指对证券写卖的差价收入进行课税的税种,包括联邦个人交易所得税以及公司资本利得税.美国个人长期净资产(指持有一年以上、扣除借款利息后的资产)利得税率为20%,最高不超过25%;公司资本利得税税率较高,大概为28%.

3.财产遗赠税.美国的遗产税实行总遗产税制,采用有免征额的超额累进税率,免征额为60万美元,税率为18%~55%计征,实行申报缴纳制,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或委托管理人.赠与税同样采用总赠与税制,由财产赠与人按18%~55%的超额累进税率课税.

总体来看,美国证券税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税种覆盖较为全面;二是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同等对待,不享受优惠税率;三是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形式神似,互为补充.

(二)日本证券税制

日本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惊人,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证券市场.与之对应,其证券税制也十分完备,当前证券税制是1989年税制改革的结果.

1.证券流转税.证券流转税的突出特征在于既征收证券交易税,又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均为证券卖方,都属于日本国税,实行代扣代征的方式,无减免优惠.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有价证券等凭证,税率为按凭证面额课征定税额;证券交易税的征税对象是交易额,税率为差别比例税率.此外,日本证券交易税中包括一个特殊部分,即针对证券交易所、交易人、交易会员的交易行为进行征收的交易所税.

2.证券资本利得税.主要分为个人资本利得税和法人资本利得税两种.个人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为20%的单一税率加6%的地方税,采取就源扣缴法、申报分离课税法的征收方式,按总平均法确定证券交易的增值所得,并对公债、公司债等特种债券免税;法人资本利得税则实行将纳税人的证券资本利得纳入法人的总所得中,统一征收法人所得税,税率与公司所得税的42%税率相同.

3.证券投资所得税.在日本,投资所得税对个人和法人采取分别课税的原则.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税,无免税优惠,实行将利息、股息从全部个人收入中分离出来以综合累进税率单独进行课税的方式,这与其他西方国家的做法大相不同;对法人证券投资所得税,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都计入公司应税所得一并征收所得税.[4]

4.证券遗产税与证券赠与税.日本对二者都实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从价计征.同时实行实物纳税,即在继承人或受赠人所得到的遗产或赠品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形下,允许使用部分财产纳税.在纳税人方面,遗产税的纳税人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其所继承来的有价证券进行缴纳,税率为10%~75%,起征点为4000万日元,采用申报制;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受赠人,纳税对象是所获赠的有价证券,税率随受赠人与赠与人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定,同样实行申报纳税制.

二、我国证券税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各国的证券税制都相对简单,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税制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从而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有序市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算得上是新兴市场,其中的税收制度还有待于逐步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现行证券税制

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已有20多年,但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证券税制度.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税基仅涉及证券交易额和投资所得,主要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辅之以证券所得税和营业税.具体而言,我国现行证券交易税制如下:

1.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以股票交易额为计税依据,原先是对股票交易的双方分别课征1‰的印花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写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2.对证券投资所得课税,证券投资所得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我国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分配给法人的股息和红利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对个人与企业获得的国库券利息和金融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

3.对证券交易所得征税,证券交易所得是指股票、债券转让所得的增值.目前,我国企业的证券交易所得纳入企业所得,课征33%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个人的证券交易所得,现暂不开征所得税.

(二)我国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这种以印花税为主的简单的证券税制已经不能适应证券市场高速发展的需要,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


1.证券市场税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现行的所征收的各税种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其性质大多数都是对证券市场上出现问题后的进行事后补救的临时性措施.[5]这些措施不仅很难达到规范证券市场健康、良性运行的目的,且容易造成各项政策之间的不协调.另一方面,在如今缺乏前瞻性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一些政策的施行也难以找到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

2.征税范围过狭窄,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现行中国证券市场税制仅对个人股权的转让征收印花税,而对其他证券如交易国债等却未作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所得税,而对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不征收所得税.在股票转让所得中,暂不对自然人征税而对法人所得并入企业其他应纳所得税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状况不仅仅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容易引起资金不均衡的流动,不利于证券市场结构的合理化,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同时,实行固定1‰的印花税税率,容易使得市场上的大户与中小投资者出现税负不同,利润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另外,由于不考虑持有债券的长短,中长期与短线投资者也按相同税率纳税,违背了抑制市场投机的初衷.

3.对证券所得税重复课税.我国现行证券税制对证券交易收益所征收的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企业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是从其税后的利润中进行支付的,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又将个人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纳入其课征范围,对其征税个人所得税.因此出现了对同一来源的收入进行两次征税的情形,这不仅仅影响了整个税收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而且导致税负不公,也极大地打击了股东将股息所得进行再投资的热情.

三、关于完善我国证券税制的对策与建议

作为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的税收政策,其应当避免市场大起大落,抑制过度投机行为,同时也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优化配置,促进市场公平、有序、良性竞争.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借鉴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求改进我国证券税制.

(一)取消现行证券印花税,提高资本市场效率

一个有效的市场必定是一个交易成本低而配置效率高的市场.我国现行证券交易税的存在,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延缓了资本流通.而印花税的实行增加了相应成本,无疑会损害资本市场的长期竞争力.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90年代以后纷纷废除或降低交易印花税,以减少税收政策对资本市场的耗散作用,提高市场效率.从发欧美达国家政府的废除证券印花税的一些措施来看,取消印花税这一总体趋势已得到充分响应.[6]

(二)改革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消除重复课税的现象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证券投资所得股息、利息和红利是投资者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畴,实行全额计征;而对于机构投资者所获的股息、利息、红利一并并入其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且股息红利所得可计算税收扣除额.这种重复课税的现象,对个人投资者来说极为不公平.但如采取相同税收待遇,也会因为税收扣除法对扣缴义务人要求较高而耗去大量税收成本.因此,应维持对个人、机构投资者的征税水准,在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上可效法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归属制度”.即将股息、红利等应缴纳个税的收益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可以把该笔股息的已纳税款连同股息一并转移给股东.股东可以用该笔已纳税款在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中进行抵免,以冲抵其缴纳股息的所得税义务.

(三)适时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

目前,我国尚未对证券写卖的差价增益部分独立课征税收,而发达国家却普遍征收.资本利得的获取是偶然的、长期积累的结果,因此我国在计征所得税时首先应当明确,要采用较低的税率,并区分与证券投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其次,纵观已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国家,其中的长期资本利得所适用的税率通常要低于短期资本利得所适用的利率,并且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也可借鉴此做法,以鼓励中长期投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繁荣.最后,对于证券转让利得征税应允许企业在出现亏损时,用未来一定时期的证券交易所得进行弥补,以连续5年作为弥补期限;而对于自然人投资者的亏损,同样可以以1年取得的证券转让所得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损失允许以连续5年为弥补期限并规定每年的弥补限额.[7]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开征需要有成熟的证券市场机制以及完善的税收制度为依托,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征收此税尚不具备完全条件,应进一步开展对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设和改革,待到时机成熟时开征资本利得税.

四、结语

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税制与我国证券税制的对比、研究可以发现,一套科学、合理的证券税收体系对于一国的证券市场乃至于财政收入、经济发展都有重要影响,我国现阶段的证券税制尚不完善.因此,我国应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证券税制,在继续稳步保持财政收入、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的基础上,逐步采取法律措施对证券税收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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