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

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288 浏览:156239

[摘 要]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担负着依法治国与科教兴国的双重使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先导.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我们必须在法学教育中加强素质教育,培养掌握多学科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以满足我国依法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关 键 词]法学教育;素质教育;职业教育;通识教育

[作者简介]王鹏祥,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新乡453007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2-0188-03

一、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塑造尊崇法治的基本理念.具有尊崇法治的基本理念是法学本科专业素质教育的首要内容.尊崇法治,就是崇尚法律,信奉法律至上,人们只能在法律面前完全遵从,而不屈服于任何权力与官位.崇尚法律,法律至上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之所在.在依法治国的国家里,法律应该是公意的体现、正义的化身和权威的来源.人类社会除道德舆论评判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外,法律制度应成为评判人类行为的尺度和准绳.这种理念要求法学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独立的人格和法律理性,要求学生从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起,就确立自己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并从心底生出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2 培养法律思维的基本能力.法律虽然是人类社会自始以来就已存在的,但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模式,却是始于11世纪末的波伦亚法学院.由此在欧洲将分散的法律认知方法通过集中式的传授方式,给予法律人以共同取向的法律思维,使法律知识成为至少在职业共同体内具有类似基础的共同语言,成为法律职业人沟通、交往的基本途径.更为重要的是,运用共同法律思维交往作为促使法律知识增长的重要手段,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在维护法治的旗帜下,根据法律人的品性,逐步形成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定势.

3 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交融的文化素质.教育要促进作为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体的人的全面发展,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完善的人.这就是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理解.一切其他的职能,都必须服从于这个职能.大学中的素质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是文化素质教育,因为素质指的是人的本质,是文化,是内在精神――它不是一种东西,而是人的内在状态,是智慧、悟性、灵性、境界,表现为人的能动性、主动性、创造性.说到底,素质教育就是人的主体意识的培养,即广义的“素质教育”.从这个意义讲,以人为主体的原生态的教育可称作人文教育,而以知识(包括技能)控制人的异化教育称为知识教育.据此,素质教育的本意就是要培养人的内在素质,也就是文化素质.在高度发达的科技与经济以及人们的社会交往与信息交流日益频繁的社会里,法学专业人才如果要想在法律社会实践中游刃有余,必须具有博大谦和的文化素质. 4 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法学专业的设置以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宗旨.我国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应根据时怎么发表展的需要,结合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科学技术的状况,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法学专业素质过硬的复合型人才,这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的具体体现.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各种信息瞬息万变.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步伐加快,给我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对法律专业人才应具备的专业素质要求更加高,法律专业人才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也将更加细化、更加深入.因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要努力地与国际接轨,对法律专业人才素质的培养不仅要求学生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而且要求学生更要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训练,把习得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专业实践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用于社会实践中去.


二、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法学素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 教育观念落后.目前我国关于法学教育的思想很大程度上还属于应试教育范畴,忽视学生个人特长、能力、创新思维等综合素质的发展,是一种畸形的教育模式.在这种教育理念影响下,法学教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同时,法律职业体现着对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的追求,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理性与宽容的精神、刚正与廉洁的品格,形成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社会的高尚情怀.不至于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会,或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可是我国大多数的法学毕业生却不具备较强的法律职业观念,他们仅仅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却缺乏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

2 培养目标不明确.关于法学本科专业素质教育的目标界定,法学教育界曾展开热烈的讨论,并形成了“精英说”、“职业教育说”、“通识说”等三种鲜明的观点.尽管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提出的法学教育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的办学方针,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有效地缓解了政法队伍青黄不接和人才断层的困境,适应了当时加强、健全法制的迫切需要.但这一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甚至是矛盾的,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障碍.目前,全国有620多所高校开设法学院系.甚至相当多的不具备培养法学人才条件的教育机构甚至非教育行业都纷纷搞起了法律院(系).由于他们本身法学教育基础设施不完善,法律教学和研究人才匮乏,同时由于生源参差不齐,导致了法学文凭持有者实际水平的参差不齐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性下降.

3 教育内容不科学.目前在教育内容上存在问题表现在:一是基础理论重视不够.据了解.近年来,部分法学院校对课程进行调整,如压缩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学时量,增开民商法等实用性课程.甚至出现了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就开设一门相应课程的法学教育紧随立法指挥棒的状况.二是忽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法学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保险、法律实务等选修课程,导致大多学生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外,很少涉及其他学科的知识,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 4 教学方法较为单一.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普遍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方法.这种方法虽然能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使其在较短时间内领会法律思想和内容要领,但由于理论与实践相脱离,学生在学习中缺乏主动性,难以培养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法学院校在教学过程中,缺乏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虽然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受就业压力的影响,实习制度成为一种形式.许多实务部门也因工作的压力和学生工作能力的缺乏,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也疏于督导.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活动形同虚设,走上工作岗位后,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

 三、高等学校加强和改善法学素质教育的途径

1 更新法学教育观念.传统教育是相对封闭的教育模式,教育过程相对单一,素质教育则是一种开放型的教育模式,能及时采纳、吸收先进教育成果,构建学生的合理知识背景;传统教育过于依赖经验与传统,教育手段较为单一,素质教育则注重交叉与兼容,善于吸收先进的教学方法,实现本专业教育活动的合理化,从而克服专业培养模式下的封闭性和狭隘性,丰富和提高学生的知识含量,提高综合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传统教育相对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工作技能的训练,造成教育成果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巨大偏差,而素质教育则谋求人的全面发展,兼顾理论掌握与技能提高,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功底与突出的实践技巧;传统教育重视教育活动的秩序化和规范化,忽视了学生个性的发挥和张扬,不利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而素质教育则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发展学生的个性特征,使学生的潜力和才能获得最大的开发,以实现学生人格的全面和谐发展.因此,树立科学的素质教育观是实现法学素质教育改革中最关键的问题.

2 革新培养目标,坚持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的模式.笔者认为,高等法学教育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通识教育,也不是一种纯粹的职业教育,而是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这二者的有机结合,是一种带有职业倾向性的素质教育.所以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切忌对教学内容学术性与研究性的漠视,否则极有可能使学生丧失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职业基础与技能.而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通识教育其含义应更为广泛与开放,法学教育中的通识教育应包括比较广泛的人文、自然科学和工具性课程(外语、计算机等),应涵盖高等学校的主要公共课和法学基础课.从素质教育的角度看,“通识”还应包括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或者说是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 优化课程体系.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目前,我国法学课程的设置僵化,法学教材汗牛充栋,但实践性不强,教学内容不能反映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全貌和活力.因此,要加快课程设置的改革,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应由下列几个模块所构成:(1)专业平台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法学以外的文理渗透的课程;(2)专业核心课程: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规定的14门课程所组成;(3)专业方向课程:根据法学二级学科设置的若干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来选定,一旦选定,就列为必修课程;(4)选修课程:根据各校的特色和优势和法学人才素质教育要求所开设系列课程,可允许学生任意选修;(5)实践课程:包括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演练、教学实习以及其他法学实践课程.在具体的实践中拓宽平台课程,强化核心课程,凝练方向课程,精设选修课程,重视实践课程,以此来支持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

4 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促进灌输式的课堂讲授式教学方法向启发式的课堂讨论式教学方法转变.完成这一转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一是在课程的安排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的时间,减少单纯教师讲授的时间,在教学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把教师的课堂教学、学生自主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大量运用课堂讨论法、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注重法律实践的教学方法.二是在教师的课堂讲授上应当强调启发性,不应简单地把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而应当从具体的案例出发,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结论;三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还应当为学生提供大量的课外阅读材料,督促学生完成阅读,以使学生在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通过对个案的讨论而有系统地把握理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