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国家观

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743 浏览:92426

作者简介: 甘侠芳(1990―),女,甘肃东西人,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2013级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 要: 国家观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梳理马克思国家观的形成过程,并说明国家观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从受黑格尔深刻影响时期到形成自己的唯物史观的国家观,马克思国家观的形成与其哲学可谓相辅相成.

关 键 词 : 国家;阶级;消亡

马克思曾经将国家观列为其理论研究的计划,但没有确立一种系统的国家观理论.对于马克思国家观的研究不应以教条的方式进行肯定或否定,而是要用唯物史观理解和发展马克思的国家权利和市民社会的观念,特别是,“国家不可能漂浮在真空之中,即使它声称是是超脱社会和自治的,它仍不可能处于各种阶级关系的‘经济基础’之外”.[1]

一、《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国家观

马克思的国家观的形成与黑格尔的国家观是密切联系的,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国家观还暂且处于黑格尔的笼罩之下,黑格尔认为国家应该是超越不同等级的利益,以实现普遍的理性.黑格尔的理性国家体现了他的一种理想,即国家仅仅是理念的现实,是一个神圣的高贵领域,它独立于市民社会,并且能够挽救市民社会.马克思虽然深受黑格尔的影响,在考察现实时发现,国家并不是代表着普遍利益的集团,现实中的国家具有种种缺陷,和黑格尔的理性国家相左,是私人利益的代表,体现的是特殊阶级的利益要求.马克思认为,当时的普鲁士政府规定了擅自砍伐林木和盗窃林木的法律,将让劳苦大众在树林里捡枯树枝也列入盗窃林木的范围之内.国家和法是普遍理性的代表,与个体自由本质上是一致的.然而,立法者却企图将国家变为私人利益的工具.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动摇了马克思所有的哲学信念,他从国家理性和经济利益的关系终于认识到唯心主义社会观和国家观的缺陷,开始对黑格尔的国家观进行反思.但是,由于此时马克思的观点仍旧是在黑格尔的普遍理性的认识下的,因此,马克思认为他得出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只是普遍理性的一个异化而已.

二、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国家观的再认识

在大量的接触社会现实后,马克思认为很有必要“回到人间”.为了批判黑格尔的国家观,使他自己从黑格尔的普遍理性的基础上超越.马克思对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国家观的批判是建立在费尔巴哈的理论基础上.“要正确地理解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世界,就不能从思维出发,而应当从存在出发;不能从抽象的、没有规定性的存在出发,而应当从当下的、直接感性的存在出发,也就是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自然界出发,而把观念看成是现实主体的宾词.”[2]他认为黑格尔把存在与思维颠倒了,马克思直接秉承费尔巴哈的这一哲学观,批判黑格尔的哲学.由此,马克思直指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指出现实的东西取代观念和理性的东西是历史发展的主体.

马克思将国家视为一个共同体,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人自身就是人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对国家共同体的接受源自他的人性观以及他的市民社会观.马克思深受费尔巴哈的影响,费尔巴哈在《基督教的本质》一文中,将人规定为一种“类存在物”.马克思对人的规定也是从一种本质主义的规定去界定“人”这个概念.马克思此时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也是不全面的,他将市民社会仅仅理解为犹太人商人尔虞我诈的社会活动,而这种活动与动物相似,并没有体现人之为人的特征,在物质利益面前,竞争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因此,他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截然对立起来了.

三、 《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国家观的形成

关于这部分的探讨马恩主要在《费尔巴哈》中的“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这一部分进行阐释.马恩首先系统的是阐释唯物史观,行成自己的哲学观,明确区分开唯物史观下的国家观和德国哲学所研究的的国家观的明显不同.对《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国家观的理解是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的,而唯物史观则又是以“现实的个人”为出发点,现实的个人为了生存和生活必须进行生产,而在生产的过程中人与人必然的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进而产生一定的社会结构.国家就是这样的社会结构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表现,国家则是由现实的个人组成的,在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政治结构的发展.


唯物史观下的国家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马恩认为国家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表现,在本质上,国家是统治者维护其阶级利益的工具.国家在形式上它是独立的,不代表任何阶级的利益,是和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相分离,国家对任何阶级都是平等对待的,没有固定的、具体的“利益”,因此,只是一个虚幻的共同体.但是,实质上,一直以来,国家并不是和“利益”完全脱节的,而是共同利益的表现形式,统治阶级掌握国家的目的是通过国家来维护自身的特殊利益,而不是全体的利益.在他们看来,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即仍旧是一种特殊的“普遍”利益.马恩引证“分工”,认为是分工使得人们在各自限定的领域之内活动,而只要他们不想失去自己的物质资料的话,那么这样的限定的领域还是一直存在着的.

四、 共产主义社会时期的国家观

马恩阐述国家观的终极目的是国家的消亡.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直接打破了国家不会消亡的神话,宣告了各种形式的国家拜物教的终结,他用“自由人的联合体”代替“虚幻的共同体”.要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只有消灭国家,因为国家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是一个阶级压迫另外一个阶级的工具.只有消灭国家,使个性得到实现,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才能真实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接下来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就指出政治解放就是实现宗教和政治分离,人们不在宗教的世界里“无情的”,国家摆脱一切宗教的的束缚,同时,公民也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和实现人的自由权利.但是,政治解放也仅是把人从宗教的社会里拉出来,使人摆脱宗教的束缚.“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3]

国家的消亡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也具有必然性.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带有统治色彩的职权国家已经消亡的社会,因此,这种社会的到来也便意味着社会和谐的实现.但是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的说,作为理想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并不单纯的只是前面提到的国家消亡的基本客观前提,同时也应被视为国家消亡的结果呈现,也就是说,国家最终是通过自己的消亡,从而让人类真正迎来和谐社会这样一个崭新的结果.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