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仰――法治实现的精神基础

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710 浏览:157156

【摘 要】在法治社会,“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律信仰作为一种法律意识,可以说是法治建设的精神动力和内在需要,因此法治的精神在于信仰,需要政府和公众的共同支持,需要社会主体全身心的认同和投入.鉴于我国法律信仰的缺乏,有必要探讨一下培养法律信仰的途径.

【关 键 词 】信仰;法治;教育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伯尔曼这一论断是针对当代西方传统法治出现而指出的.这一危机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法律至上受到冲击.我国学者粱治平对此命题分析道:“这个判断即使不合于我国古时的情形,却至少是可以针对今日的.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被设计出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构建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久远的历史中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又怎么能够唤起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这一论断反映出我国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谈到法律,中国公民多数摇头,认为它不起太大的或决定性的意义.公众认为法律不起作用是因为执行法律的人带头破坏了法律,而法律职业者则职责其他职业的人不遵从法律.其实法律不起作用,很大程度上是民众心理没有足够的法律信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维权的观念没有深入人心.

信仰是同人类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一同发展起来的精神现象,是人的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信仰是信念的一种,同样是对某一事物或对象坚定的看法;但从狭义上来说,信仰又不等同于信念,一般而言,信念主要是指对某一事物具体的坚定的想法,作为一个综合的、具有根本性的哲学命题,信仰是人的思维当中最具广阔性、概括性与普遍性的观念,它涉及人对生命、宇宙本体、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最一般的看法.比如,我们都相信每个人都是父母所生,这只能是一种信念,而坚定地相信共产主义必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方向,则是一种信仰.

法律的信仰是理性,是可知的,是理性与信仰的统一,它是主体在不断接受法律的治理与保障的过程中,所感受到的法律的科学性、正义性、人道性以及与自己本质利益的一致性.通过公民与法律的互动,公民感到法律是自己自由利益的确认者、生命、自由、安全的维护者,利益、财富的保障者以及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者,正是由于上述信念的不断强化与累积,从而上升为一种精神信仰,因此,法律的信仰充分体现了公民理性的自觉.只要任何一个公民持久地坚信法律的至高无上,并且法治优于人治,自觉的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自觉的爱法、护法、守法,就有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作为一种法律意识,可以说是法治建设的精神动力和内在需要,因此法治的精神在于信仰,需要政府和公众的共同支持,需要社会主体全身心的认同和投入.鉴于我国法律信仰的缺乏,有必要探讨一下培养法律信仰的途径.

柏拉图说过“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能够的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加,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繁多的法律,众多的权利,如果没有称职的操作执行者,也只能停留在纸面,成为空洞的谎言,它不能促进法治的建设,只会动摇公众的法律信仰.这一点在我国尤为重要.因为我国的法治化运动是在国家“上层建筑”的推进下启动和进行的,“政府”是法治化运动的主要动力,法治目标主要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人为”建构的.因此要唤起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政府首先要起表率作用.即必须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守法执法观念,使法律尊严得以维护.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如果执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必然动摇法治大厦的根基,人们就会由信仰法律转至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的否定性评价,法律的发生则会成为必然的结果.


法的教育和启蒙问题.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认为“教育是和法治的关键.”同样,法律教育也是培养法律信仰的关键.法教育的实践,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教育本身,而是为了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最终推动社会前进,即人类自身的完善化.法制教育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素质的全面提高,推动全民族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种信仰的生成和培养,无外乎外在的强制和内在的自觉两条途径.学习是一种基本方式,它既包括模仿、感知、传授,也包括自我总结.同时,社会舆论、规范、公共道德通过暗示、流行、时尚等方式作用于主体,使其法律信念在不知不觉中形成并强化.因此,对于树立公民的理性法律意识来说,法制教育仍不失为一个比较直接而有效的途径和措施.民众是任何社会法治建设的最深刻的社会基础.没有全社会民众的参与,法治至多只是社会管理者的理想和社会先进分子的期望,而无法成为客观的社会现实.

在教育内容上应强调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教育.现行法律法规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法律精神的要求,但这种隐蔽于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往往难以系统的为人们所把握.社会公众通过对法律制度文化内容和法律精神文化内容的学习,消除对法律的陌生感,逐步认识到法律是其生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更为重要的是增强公众的权力意识.所以,要改变以往惯用的就案论案、就法说法的单一普及法律常识的做法,要把法律常识的普及统摄于法律理念、法治精神的传播、诱发之下.要立足于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法律生活之上,开展对法律价值、权力本位、法律至上、自由平等等观念的传播和渗透,正视现实法律生活的缺陷并引导公民正确对待这些缺陷,使广大公众认识到只有通过法律和法律生活才能有效实现自身对秩序、安全、正义、自由、平等幸福等美好事物的追求,认识到法治的理想在于制约权力、保护权利、实现利益,认识到法律应当是最高权威的规范标准和价值尺度.在教育形式上,针对不同层次的主体,建立一定的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全面、直观、生动的法的地位和作用的教育和熏陶,把法律知识通过不同的方式灌输给不同层次的主体,使社会成员能切实感到法所带给他们的好处,使、权利、正义、自由等观念深入人心,使他们从内心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并把法律作为行动的指南,使法制教育真正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