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理性与感性的交织

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409 浏览:82243

【摘 要】法律与文学属于两个不同的学科,相互独立、自成体系的同时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法律与文学”被认为是近几十年西方国家最令人瞩目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认为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以下主要从三个方面谈论了法律与文学的关系,首先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渊源及其在国内外的发展,其从分别是文学对法律的启示和法律对文学的作用两方面讨论,得出二者在存在区别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联系.

【关 键 词 】“法律与文学运动”;文学中的法律;法律中的文学

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渊源及其在国内外的发展

“法律与文学运动”源于利用文学名著进行课堂教学的实践和方法,缘起于对当时在西方占主流地位的法律经济学的批判.一般认为其创始人是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詹姆斯怀特教授,他所编写的并于1973年出版的《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一书被称为这场运动的奠基之作.在八十年代中期,法律与文学运动真正逐渐成为有组织的研究领域,与此同时不断扩展着自己的研究范围,随着费什、费斯、列文森、威斯博格、魏斯特、瓦尔德和波斯纳等人的参与使得这场强调法律与文学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密切联系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在当时蔚为壮观.

就国内而言,对法律与文学的探讨者也不少.余宗其在《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中深入探讨了法律与文学的联系,文学活动认为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法律对文学有必要的规制.他还指出“人既是法律与文学联姻的媒介,又是二者联姻的产儿”,进而强调“社会生活是法律与文学互相影响的立足点”.陈叶采用互证互释的方法,比较当代社会中的文学与法律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通过揭示二者具有的亲缘关系和相同点,证明了文学与法律结缘的可能性.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从法律理论和社会历史角度阐释中国传统戏剧文本,实现文学与法律运动的本土化,扩展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领域,改变现有研究的方式.

经过了30多年的努力,到目前为止外国学者认为这一领域大致形成了四个亚领域.第一是“文学中的法律”,第二是“作为文学的法律”,第三是“有关文学的法律”,第四是“通过文学的法律”.而在国内,人们一般将“法律与文学”的研究分为两大分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后者也被称为“法律中的文学”.

二、文学对法律的启发

(一)文学形成法律意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他看来,法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即“法律意识”.为了培养和引导公民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国家往往采用各种方式进行普法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而文学作为一种途径和方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让晦涩难懂且冰冷僵化的法律为普通的人民百姓所接受,对于社会形成普遍的法律意识是具有推动作用的.

(二)法律文本的文学性.法律文本可谓是严谨的典范,而在实践中,法律是面对普通大众的,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法律要通俗易懂,《拿破仑民法典》被认为是优秀的文学名著,就在于它集中体现了法兰西语言的优美性.目前我国主流的司法文书模式,追求程序性和简约性,判决书也基本没有法理分析和文学美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功能和效应.

(三)文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还原法律现象.冯象先生认为,文学和法律都涉及到叙事、阅读、书写,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合成,只不过表现和运作方式不同而已.文学创作强调形象思维和“叛逆”精神,法律则讲究妥协合作,关注实用功能.苏力在《文学与法学》中说:“力求在由文学文本构建的具体语境中以及构建这些文本的历史语境中冷静的考察法律的、特别是中国法律的一些可能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问题,希冀对一般的法律理论问题的研究和理解有所贡献.”文学与法律所具有的相似性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现象还原的功能,能够使人在形象的画面中去认识某一时代的法律及其实施状况.


(四)文学提高法律职业的修养.法律职业是高素质、高要求的职业,法律人不仅要懂专业的技术和规则,还要有高的素质和修养.法律程序小说,有助于理解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如复仇、罪、罚等,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等人的法律小说也是律师和法官们良好的读本,它们有助于增强法律家的“法律文学感”.同时,文学作品也有助于提高法律人的敏锐性,对于法律家来说,艺术欣赏能力并不非常重要,最重要的可能还是判断力和权威的能力.但对于文字的敏感,对于细节意义的把握,也是法律家必备的能力之一.

三、法律对文学的作用

(一)提供文学作品素材.法律故事可以成为文学作品的素材,中国古典悲剧悲剧《窦娥冤》,当代电影《秋菊打官司》,都是对当时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当代大众文化中的经典的电影和电视剧也有很多是取决于法律事实的.波纳斯说过:“如果对电影和电视剧中对法律的描述不做研究,对大众文化中的法律的讨论就不算完整.”许多人对国外司法的了解都是通过一些国外的经典的影视作品来了解的.

(二)规范约束文学作品的内容.在文学具有虚构色彩的时候,要严格规范文学中所涉及的每一个人物不去侵犯真实人物的权益.不去指名道姓地辱骂人物,尽量使文学作品在鞭笞生活中的丑陋和邪恶的时候,不会去触犯法律的具体规定性.同时对于现在的很多涉及到敏感性话题的作品予以约束,在文学市场方面建立规范的机制,尽量使一些低俗、的作品远离大众的阅读范围,并真正的文学作品和为艺术文学加以区别.

(三)法律为文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对涉法文学的阐释,需要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才能发掘其丰富内涵,提出新的见解.鲁迅的小说《药》通常认为旨在刻画华老栓精神上的麻木不仁和反映辛亥革命的局限性.余宗其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其重新解读,指出《药》旨在批判封建刑罚制度,人血馒头直接展示了封建刑罚的残酷性.这一全新视角发掘出文学研究所看不到的隐含意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法律视角出发,可以挖掘出作品新的内涵.为文学研究提供新的维度.

法律讲究思维,条文准确明晰,给人以严肃的感觉.文学讲究形象思维,注重修辞并具艺术性,给人以活泼的感觉.文学关注人与社会生活,法律也关注人与社会生活,所以说法律与文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作为法律人,在关注法律本身的同时,也应从文学中汲取营养,理解法律蕴含的人性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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