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问题与建议

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975 浏览:23530

一、金融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金融支持主体层面的问题


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对农村地区的信贷投入逐渐减小,对农田水利方面的贷款更是很少发放.基层农发行信贷业务仍处于转型期,政策性贷款不断萎缩,缺乏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政策.农村信用社无法满足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这类期限长、规模大的信贷资金需求.据对某市调查,该市金融机构农田基本建设贷款余额28350万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59%;农村信用社没有发放此类贷款.

(二)农村受贷客体层面的问题

由于改革进展缓慢,目前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仍主要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管理,这种产权制度造成经营主体、运行机制、经营模式、产权归属等不清晰,致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贷款缺乏合格的承贷主体.如某市至2009年完成小型水利设施确权的只有610户,占比为17.2%.按照有关信贷政策规定,县(区)、乡(镇)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不具有承贷主体资格;村集体收入来源有限,缺乏自有资金或财产,承贷能力不足;农户因不具有所有权,主动贷款意愿较低.农田水利设施产权不明晰,成为影响借贷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突出障碍.

(三)政策环境层面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资金支持的重点以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相对不足,对农村田间地头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基本处于停滞阶段.地方政府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主要依靠上级国债投入、转移支付和农村“两512”税,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两工”税已经停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资源税等征收进展缓慢.致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来源明显不足.

二、改善金融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配套金融政策法规

建议有关部门联合出台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指导性意见,通过财政贴息或减免税的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贷款.扩大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使用范围,允许用于支持小型.微型农田水利建设,其贷款利率上浮不应超过一定比例:农民贷款用于修建农业水利设施.可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或承担全部利息:政府对新投放的贷款给予全额或部分保险.明确将农田水利贷款纳入农发行新业务范围,由其提供低息长期贷款.

(二)各政策性银行应进一步增强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运用政策性金融手段对农业予以支持与保护是国际普遍采取的积极措施,目前已成为各国扶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最佳选择.为此,我国应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怎么写作体系,鼓励创新怎么写作农业、支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产品,提高农村金融怎么写作活力.鼓励金融机构对具有未来收益的经营性农田水利项目发放担保贷款,以项目未来的经营收益或收费等为担保;创新担保形式多样的涉农信贷产品,完善涉农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金融产品的创新为农业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怎么写作.

(三)明晰产权,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进一步明晰产权,国家投资工程明确所有权归水利部门,集体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体制,逐步解决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信贷资金缺乏承贷主体的问题.对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的政策界限,组织和引导农民投工投劳.推行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金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及后期管理,合理解决农民田间地头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责任编辑 刘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