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反弹性规则运用中的困惑评析

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907 浏览:14800

[摘 要 ] 反弹性规则要求,若是不相关的商品,应该对相对无弹性的商品课征相对高税率的税收.这常常同实际情况相悖,本文做了评析.并应用该理论对我国的增值税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 键 词 ] 拉姆塞规则反弹性规则超额负担增值税

反弹性规则是对税收中的拉姆塞规则(The Ramsey Rule)在放宽条件下所推出的结论.

拉姆塞规则是天才经济学家拉姆塞(F.Ramsey)在1927年发表在凯恩斯主编的Economic Journal上的一篇论文,题目是《对税收理论的一个贡献》,这篇论文联结着199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拉姆塞规则是从效率角度研究最适税收问题;对商品征税,税率等于多少时?能够使超额负担最小或者说社会福利最大,同时又能够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为R.

超额负担又叫福利代价,超额负担等于福利损失-税收收入.超额负担等于0,表示征税对经济没有产生扭曲作用.以个人“潜在能力”作为课税基础是理想的总额税制,没有超额负担.这种测度个人潜在能力的技术,人类还没有发现.所以,征税产生超额负担是不可避免的.

拉姆塞所研究的最适税收问题可用下列数学规划表示:

其中是间接效用函数,间接效用函数是税后,工资率w,与收入I的函数.其中是税前,xi是商品i的消费量.是在检测定社会中只有一个家庭得出的.因此,有人对此提出疑问.萨谬尔森在1951年写的《最优税收理论》一文中做了阐述,这篇文章在1986年公开发表在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上.萨谬尔森认为,一是“一个家庭”的检测定是在检测定个人之间的收入公平分配在征税前已经按某一社会准则达到合理.从而征税只考察效率,而不考察公平.社会相当于一个联合体,或者说一个家庭.二是检测定税收对于全体公民的效应方向是相同的,或者说不同的家庭相当于同一个家庭对征税做出反应.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家庭的检测定是合理的.因此,超额负担最小也就是间接效用函数最大

对①运用拉格郎日乘数法得,

检测定对商品xk征税,求最优税率tk,再用Roy恒等式和斯拉茨基公式得:

等②,其中是收入的边际效用,对②式化简并整理就可得到拉姆塞规则:

等③这就是著名的拉姆塞规则.其中,

其中是斯拉茨基公式中的替代效应.③式还可以表示为:等④.d表示征税后给消费者所带来的沮丧程度,这是经济学家米尔利斯在1976年用它来表示“沮丧指数”(index of discouragement).从④式可看出:一种税制,若要使超额负担最小或者说社会福利最大,则对每种商品或劳务征税后,所带给消费者的沮丧指数在每一种商品上都应当相同.

拉姆塞规则是一般均衡分析,它考虑到在对一种商品征税后,所影响到自身商品和其他商品的全部相关效应.即②式中的等⑤.

反弹性规则是采用了局部分析方法,它是在对商品征税后,只对商品的需求引起变动,而对其他商品的需求没有影响,各种商品之间是不相关的.即反弹性规则是在商品需求之间不存在交叉效应的条件下,对拉姆塞规则进行的推到.所以⑤式是:.

在这种情况下,上面②式就变为对其化简以及整理得:

等⑥这就是反弹性规则.其中是商品的需求弹性.反弹性规则可表述为:为使总体超额负担最小或者说社会福利最大,只要商品在消费上不相关或者说商品需求之间不存在交叉效应,则税率的制定就应当与商品的需求体格弹性成反比.因此,有效率的课税要求,对相对无弹性的商品应当课征相对高税率的税收.

按照反弹性规则,越是无弹性的商品,越要课征高税率的税收.也就是说,对生活必需品课征高税率的税收是理所当然了,而生活必需品在低收入家庭中所占的相对比重大于高收入家庭.因此,若要提高效率或者说征税要使超额负担最小,低收入家庭就应当承担相对高的税负,这个结论常常使一些学者困惑.


其二是我国封建社会千百年来,政府对盐、布等生活必须品课征的都是高税,而却没有看到中国古代社会的持续繁荣,看到的却是一个朝代到另一个朝代的更替.

究其原因,问题在于拉姆塞规则和反弹性规则,它们是仅仅从效率角度来考察税制的.但公平同样是评价最适税制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检测定在社会福利函数中,低收入家庭的效用比高收入家庭的效用占有较大的权数,这样即使生活必须品(用A表示)的需求弹性比其它商品(用B表示)的需求弹性小,最适课税要求以较高的税率课于B,以较小的税率课于A.这虽然能产生相对较大的超额负担,但是这样会使收入分配有利于低收入家庭.因此,若社会具有分配目标时,与反弹性规则有所偏离可能是合适的,社会可能愿意以较高的超额负担为代价而换取社会可以接受的公平收入分配状态.其偏离程度取决于社会对平均主义的程度和低收入家庭与高收入家庭在消费模式上的差异程度.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的政治领袖们认识到了公平收入分配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从此出现了所谓的“福利国家”.这同时也解释了我国古代社会朝代更替的主要原因所在.这也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运用反弹性规则时还要注意到它的条件,它是在商品之间不相关或者说是在商品之间不存在交叉效应的条件下对拉姆塞规则进行的推到.事实上,绝对的不相关是不存在的,只是有些商品之间的相关程度很小,可以近似地看作为不相关,这样就使反弹性规则在分析问题时的精确度下降.

下面运用反弹性规则来考察我国现行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我国在增值税中设置了基本税率(17%)和一档低税率(13%).纳税义务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可按低税率纳税: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从低税率表中可看到,增值税中适用低税率的项目都是生活必须品.而生活必须品是相对弹性小的商品.由此可以做出二点判断:一是我国的增值税制故意制造了更大的超额负担.并非是像一些书上所讲的增值税是中性税,即使增值税制中采用单一税率,也不是超额负担最小或者说单一税率也不是增值税的理想税率.因为根据反弹性规则,对于不相关商品只有在商品的需求弹性相同时,理想的税率才能是单一税率,二是我国的增值税制设置低档税率使增值税具有了分配功能.至于增值税制中的分配功能的强度应该达到多大,这取决于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日本和丹麦等国增值税制实行的是单一税率.法国的增值税制中的基本税率为18%,适合于生活必须品的低税率为7%.

美国之所以没有实行欧洲式的消费型增值税制,罗森认为,其基本原因就是增值税制对于不同的商品征税所产生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是一个不易把握的世界难题.因为不同商品的需求弹性系数是不同的,对于不相关商品来说,按照反弹性规则,要使超额负担最小,它们之间的税率就应该不同.仅仅采用二档税率或者几档税率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要让增值税具有分配功能时,低档税率设置为多少,也不容易掌握.所以美国采用了以所得税制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当然它也有超额负担.个人所得税的超额负担计算公式为:其中为工时对于工资的补偿弹性,w为每小时的工资率,L1为征税前的工时数,t为税率.对于美国的男子,的合理值为0.2.虽然在我国没有的估计值,由于人口众多,劳动力的供给弹性系数会很小甚至是无弹性,所以,个人所得税的超额负担会相对的小.

我国的税收制度正在酝酿进一步地调整和优化.使改革后的税制既能促进经济的有效增长,又能使社会保持一个稳定的环境.或者说使改革后的税制,如何做到效率和公平的兼顾,仍然是下一步税制改革的中心问题.上面的分析与讨论的基本结论可资借鉴,一是要适度增加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二是要适度降低我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虽然增值税优于我国原来的产品税或流转税,但它也并非是中性税.同时要充分注意和认识到增值税中的对基本生活用品和其他弹性系数小的商品所设置的低税率,虽然可以照顾消费者对基本生活用品的消费,使增值税发挥了分配功能,但却是以整个社会付出更大的超额负担为代价.所以,下一轮税制改革时,增值税制中的低税率的商品不宜过多和税率不宜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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